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ben)法施行(xing)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dang)自(zi)本(ben)法施行(xing)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xing)之(zhi)日(ri)(ri)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xing)后解(jie)除或(huo)者(zhe)終止,依照(zhao)本法第四十六條(tiao)規定(ding)(ding)應當支(zhi)付(fu)經(jing)(jing)濟補償(chang)的,經(jing)(jing)濟補償(chang)年(nian)限(xian)自本法施行(xing)之(zhi)日(ri)(ri)起計算;本法施行(xing)前按照(zhao)當時(shi)有關規定(ding)(ding),用人單位(wei)應當向勞動者(zhe)支(zhi)付(fu)經(jing)(jing)濟補償(chang)的,按照(zhao)當時(shi)有關規定(ding)(ding)執行(xing)。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