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fa)施行(xing)前(qian)已(yi)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ding)立書面勞動合同(tong)的,應當自(zi)本法(fa)施行(xing)之日起一個月內訂(ding)立。
本(ben)法(fa)(fa)施行(xing)(xing)之(zhi)日存(cun)續的(de)勞動合(he)同在本(ben)法(fa)(fa)施行(xing)(xing)后解除或者終(zhong)止,依(yi)照本(ben)法(fa)(fa)第(di)四十六(liu)條規定應(ying)當(dang)(dang)支付經(jing)濟(ji)補(bu)償(chang)(chang)的(de),經(jing)濟(ji)補(bu)償(chang)(chang)年(nian)限自本(ben)法(fa)(fa)施行(xing)(xing)之(zhi)日起計算;本(ben)法(fa)(fa)施行(xing)(xing)前按照當(dang)(dang)時有關(guan)規定,用人單位應(ying)當(dang)(dang)向勞動者支付經(jing)濟(ji)補(bu)償(chang)(chang)的(de),按照當(dang)(dang)時有關(guan)規定執行(xing)(xing)。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