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he)與其建立(li)勞(lao)動關系(xi)的勞(lao)動者,訂(ding)立(li)、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lao)動合同,依(yi)照(zhao)本法(fa)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dong)合同具有約束力(li),用人單位(wei)與勞動(dong)者(zhe)應當履行勞動(dong)合同約定的義(yi)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yong)人(ren)單位在制定(ding)(ding)、修改或(huo)(huo)者(zhe)(zhe)(zhe)決(jue)定(ding)(ding)有關勞動(dong)報酬、工(gong)(gong)(gong)作時間、休(xiu)息休(xiu)假、勞動(dong)安全衛生(sheng)、保險福(fu)利(li)、職(zhi)工(gong)(gong)(gong)培訓、勞動(dong)紀律以及(ji)勞動(dong)定(ding)(ding)額管(guan)理等(deng)直接涉及(ji)勞動(dong)者(zhe)(zhe)(zhe)切身利(li)益的規章制度或(huo)(huo)者(zhe)(zhe)(zhe)重(zhong)大(da)(da)事項時,應(ying)當經(jing)職(zhi)工(gong)(gong)(gong)代表大(da)(da)會(hui)或(huo)(huo)者(zhe)(zhe)(zhe)全體職(zhi)工(gong)(gong)(gong)討論(lun),提出(chu)方案和意見,與工(gong)(gong)(gong)會(hui)或(huo)(huo)者(zhe)(zhe)(zhe)職(zhi)工(gong)(gong)(gong)代表平等(deng)協商確定(ding)(ding)。
在規章(zhang)制度和重大事項(xiang)決定實(shi)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wei)不適當的,有權(quan)向用人單位(wei)提出,通(tong)過協(xie)商予(yu)以修改(gai)完善。
用人單(dan)位(wei)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dong)者(zhe)切身利益的(de)規章制度(du)和重大事(shi)項決定公(gong)示(shi),或者(zhe)告知勞動(dong)者(zhe)。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