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jia)機關、事業單位、社(she)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dong)(dong)關系(xi)的勞動(dong)(dong)者(zhe)(zhe),訂立、履行(xing)、變(bian)更、解除或(huo)者(zhe)(zhe)終止勞動(dong)(dong)合(he)同,依照本法執行(xing)。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lao)動(dong)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dan)位與勞(lao)動(dong)者應(ying)當履行勞(lao)動(dong)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dan)位(wei)在制(zhi)定(ding)、修改或(huo)者決定(ding)有關勞(lao)(lao)動報(bao)酬、工(gong)作時間、休息休假、勞(lao)(lao)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li)、職(zhi)工(gong)培訓(xun)、勞(lao)(lao)動紀律以及勞(lao)(lao)動定(ding)額管理等直(zhi)接涉及勞(lao)(lao)動者切身利(li)益(yi)的規章(zhang)制(zhi)度(du)或(huo)者重(zhong)大事項時,應當經職(zhi)工(gong)代(dai)表(biao)大會或(huo)者全體職(zhi)工(gong)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gong)會或(huo)者職(zhi)工(gong)代(dai)表(biao)平等協商確定(ding)。
在(zai)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hui)或者職工認為(wei)不適當的(de),有(you)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tong)過協(xie)商(shang)予以修改完善(shan)。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lao)動者切身利(li)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ding)公示,或者告(gao)知勞(lao)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