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jia)機關、事業單位(wei)、社會團體(ti)和與其(qi)建立勞動關系(xi)的勞動者(zhe),訂立、履行、變(bian)更、解除或者(zhe)終(zhong)止勞動合同,依(yi)照本法(fa)執(zhi)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fa)訂立的勞(lao)(lao)動合(he)同具(ju)有約束力,用(yong)人單位與(yu)勞(lao)(lao)動者應當履行(xing)勞(lao)(lao)動合(he)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ding)、修改或(huo)者(zhe)決定(ding)有關勞(lao)動(dong)報(bao)酬、工(gong)作(zuo)時(shi)(shi)間、休(xiu)息休(xiu)假、勞(lao)動(dong)安全衛生、保(bao)險福利(li)、職工(gong)培(pei)訓、勞(lao)動(dong)紀(ji)律以及勞(lao)動(dong)定(ding)額管理等(deng)直接涉及勞(lao)動(dong)者(zhe)切(qie)身利(li)益的規章制度或(huo)者(zhe)重大事項(xiang)時(shi)(shi),應當(dang)經(jing)職工(gong)代表大會(hui)或(huo)者(zhe)全體(ti)職工(gong)討論,提出方案和意(yi)見,與工(gong)會(hui)或(huo)者(zhe)職工(gong)代表平等(deng)協商確定(ding)。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xiang)決定實(shi)施過程中,工(gong)會或者(zhe)職(zhi)工(gong)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ren)單(dan)位提出,通過協商(shang)予以修改完善(shan)。
用人單位應(ying)當將(jiang)直接(jie)涉及勞動者切(qie)身利益(yi)的規章制度和重(zhong)大(da)事項決定(ding)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