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di)方(fang)人(ren)民政(zheng)府勞動行(xing)(xing)政(zheng)部(bu)門(men)負責本(ben)行(xing)(xing)政(zheng)區域內勞動合同制(zhi)度實(shi)施的監督(du)管(guan)理。
縣級(ji)以(yi)上各級(ji)人民政府勞動(dong)行(xing)政部門(men)在勞動(dong)合同制度實(shi)施的監督管理(li)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hui)、企業方面代表以(yi)及(ji)有關行(xing)業主管部門(men)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yi))用人單位制(zhi)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zhi)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dan)位與勞動者(zhe)訂立(li)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lao)(lao)務(wu)派遣(qian)單(dan)(dan)位(wei)(wei)和(he)用工單(dan)(dan)位(wei)(wei)遵守勞(lao)(lao)務(wu)派遣(qian)有關(guan)規定的情況;
(四)用(yong)人單位遵守國家(jia)關于勞(lao)動者工作時間和(he)休息休假(jia)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de)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gong)資標準(zhun)的(de)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she)會保險和(he)繳(jiao)納社(she)會保險費(fei)的(de)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qi)他勞動(dong)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lao)動行(xing)政(zheng)部門(men)的工作人員進行(xing)監(jian)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fa)行(xing)使職(zhi)權,文明執法(fa)。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