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dong)關系,尚未訂(ding)立書面勞動(dong)合(he)同的(de),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yi)個月內訂(ding)立。
本法(fa)(fa)施(shi)(shi)行之日存(cun)續的(de)(de)(de)勞動合同在本法(fa)(fa)施(shi)(shi)行后(hou)解除或者終(zhong)止,依照(zhao)(zhao)本法(fa)(fa)第(di)四十六條規定應當(dang)支付經(jing)濟補償的(de)(de)(de),經(jing)濟補償年限自本法(fa)(fa)施(shi)(shi)行之日起計算;本法(fa)(fa)施(shi)(shi)行前按照(zhao)(zhao)當(dang)時(shi)有關規定,用人(ren)單位應當(dang)向勞動者支付經(jing)濟補償的(de)(de)(de),按照(zhao)(zhao)當(dang)時(shi)有關規定執(zhi)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