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ben)法施行前已建(jian)立(li)勞(lao)動關系,尚未(wei)訂立(li)書面勞(lao)動合同(tong)的,應當自本(ben)法施行之日起(qi)一個月內訂立(li)。
本(ben)法施行(xing)(xing)之(zhi)日存續(xu)的勞動(dong)合同在本(ben)法施行(xing)(xing)后解(jie)除(chu)或者(zhe)終止,依照(zhao)本(ben)法第四十六條(tiao)規定(ding)(ding)應當支付經濟(ji)補償(chang)的,經濟(ji)補償(chang)年限(xian)自本(ben)法施行(xing)(xing)之(zhi)日起計算;本(ben)法施行(xing)(xing)前按照(zhao)當時(shi)(shi)有(you)關(guan)規定(ding)(ding),用(yong)人單位應當向勞動(dong)者(zhe)支付經濟(ji)補償(chang)的,按照(zhao)當時(shi)(shi)有(you)關(guan)規定(ding)(ding)執(zhi)行(xing)(xing)。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