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xing)(xing)前已建立(li)勞動(dong)關系,尚(shang)未(wei)訂立(li)書(shu)面勞動(dong)合同的(de),應當自本法施行(xing)(xing)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li)。
本(ben)法施(shi)行之日存續(xu)的(de)(de)勞(lao)動合同(tong)在本(ben)法施(shi)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zhao)本(ben)法第四十(shi)六條規(gui)(gui)定(ding)應(ying)當(dang)支(zhi)(zhi)付經(jing)濟補(bu)償的(de)(de),經(jing)濟補(bu)償年限自本(ben)法施(shi)行之日起計算;本(ben)法施(shi)行前(qian)按(an)照(zhao)當(dang)時(shi)有關規(gui)(gui)定(ding),用人單位(wei)應(ying)當(dang)向(xiang)勞(lao)動者支(zhi)(zhi)付經(jing)濟補(bu)償的(de)(de),按(an)照(zhao)當(dang)時(shi)有關規(gui)(gui)定(ding)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