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fa)施行(xing)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ding)(ding)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zi)本法(fa)施行(xing)之日起一個月內訂(ding)(ding)立。
本(ben)法(fa)施(shi)(shi)行(xing)(xing)之(zhi)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ben)法(fa)施(shi)(shi)行(xing)(xing)后解(jie)除或者(zhe)終止,依照(zhao)本(ben)法(fa)第四十六條規(gui)定(ding)應當(dang)支付經濟補(bu)償的,經濟補(bu)償年限自(zi)本(ben)法(fa)施(shi)(shi)行(xing)(xing)之(zhi)日起(qi)計算(suan);本(ben)法(fa)施(shi)(shi)行(xing)(xing)前按照(zhao)當(dang)時(shi)有(you)關規(gui)定(ding),用人單位應當(dang)向(xiang)勞動者(zhe)支付經濟補(bu)償的,按照(zhao)當(dang)時(shi)有(you)關規(gui)定(ding)執行(xing)(xing)。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