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guan)、事業單位、社(she)會團體和與(yu)其建立勞動關(guan)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bian)更、解(jie)除或者終(zhong)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de)勞動合(he)(he)同具(ju)有約束(shu)力,用(yong)人單位(wei)與勞動者應(ying)當(dang)履(lv)行勞動合(he)(he)同約定(ding)的(de)義(yi)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ding)(ding)、修(xiu)改或者決定(ding)(ding)有(you)關勞(lao)動報酬、工作時間(jian)、休息休假、勞(lao)動安全衛(wei)生(sheng)、保險福(fu)利、職工培訓、勞(lao)動紀律以(yi)及(ji)勞(lao)動定(ding)(ding)額管(guan)理等直接涉及(ji)勞(lao)動者切身(shen)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da)事項時,應當(dang)經職工代表大(da)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lun),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shang)確(que)定(ding)(ding)。
在(zai)規(gui)章制度和重大(da)事(shi)項(xiang)決(jue)定實施過(guo)程中(zhong),工會(hui)或者(zhe)職(zhi)工認為不(bu)適當的,有權向(xiang)用人單位提出(chu),通過(guo)協商(shang)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ren)單位應(ying)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zhe)切身利(li)益(yi)的規章(zhang)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huo)者(zhe)告知(zhi)勞動者(zhe)。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