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guo)家機(ji)關、事業(ye)單(dan)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li)勞(lao)動關系的(de)勞(lao)動者(zhe),訂立(li)、履行(xing)(xing)、變更、解除或者(zhe)終止勞(lao)動合同,依照本法(fa)執行(xing)(xing)。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li)的勞(lao)動合同(tong)具有約束(shu)力(li),用(yong)人單位與勞(lao)動者應(ying)當履(lv)行勞(lao)動合同(tong)約定的義(yi)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gai)或(huo)者(zhe)(zhe)決定有關(guan)勞(lao)動(dong)(dong)報酬、工(gong)(gong)作時間、休息休假、勞(lao)動(dong)(dong)安全衛生、保險福利(li)、職(zhi)工(gong)(gong)培訓(xun)、勞(lao)動(dong)(dong)紀律(lv)以及勞(lao)動(dong)(dong)定額(e)管理等直接涉(she)及勞(lao)動(dong)(dong)者(zhe)(zhe)切身(shen)利(li)益(yi)的規章制度(du)或(huo)者(zhe)(zhe)重(zhong)大事項時,應當經職(zhi)工(gong)(gong)代表大會或(huo)者(zhe)(zhe)全體職(zhi)工(gong)(gong)討(tao)論(lun),提出方案和意見,與(yu)工(gong)(gong)會或(huo)者(zhe)(zhe)職(zhi)工(gong)(gong)代表平等協商確(que)定。
在(zai)規(gui)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ding)實(shi)施過(guo)程(cheng)中,工(gong)會或(huo)者職(zhi)工(gong)認為不適當的(de),有權向用(yong)人(ren)單(dan)位提出(chu),通過(guo)協商予以修改完善(shan)。
用人(ren)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dong)者切(qie)身利益的規(gui)章(zhang)制度(du)和(he)重大事項(xiang)決定公示(shi),或(huo)者告(gao)知勞動(dong)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