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jia)機(ji)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ti)和與(yu)其建立勞動(dong)關系(xi)的(de)勞動(dong)者,訂立、履行(xing)、變更、解除或(huo)者終(zhong)止勞動(dong)合同,依照(zhao)本法執行(xing)。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fa)訂(ding)立的勞(lao)動(dong)合(he)同(tong)具有約束力,用人(ren)單位(wei)與勞(lao)動(dong)者應當履行(xing)勞(lao)動(dong)合(he)同(tong)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wei)在制定(ding)、修改(gai)或(huo)者(zhe)決(jue)定(ding)有(you)關勞(lao)動報酬(chou)、工(gong)作(zuo)時間、休(xiu)息休(xiu)假、勞(lao)動安全(quan)衛生、保險福利、職工(gong)培訓、勞(lao)動紀律以及勞(lao)動定(ding)額管理等(deng)直接涉及勞(lao)動者(zhe)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huo)者(zhe)重大事項(xiang)時,應當經職工(gong)代(dai)表大會(hui)或(huo)者(zhe)全(quan)體職工(gong)討論,提出方(fang)案和意見,與工(gong)會(hui)或(huo)者(zhe)職工(gong)代(dai)表平等(deng)協商確定(ding)。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xiang)決(jue)定實施過程中,工(gong)會或者職工(gong)認(ren)為(wei)不適當(dang)的,有權向用(yong)人單位提出,通(tong)過協商予以修(xiu)改完善(shan)。
用人(ren)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dong)者(zhe)切身利益的規章(zhang)制度和重大事項決(jue)定(ding)公示,或者(zhe)告知勞動(dong)者(zhe)。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