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guo)家機關(guan)(guan)、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yu)其建立勞動關(guan)(guan)系的勞動者,訂立、履(lv)行、變更、解除或(huo)者終止勞動合同(tong),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yi)法訂(ding)立的(de)(de)勞(lao)動(dong)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lao)動(dong)者應當履行勞(lao)動(dong)合同約定的(de)(de)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zhi)定、修改或(huo)者(zhe)決(jue)定有關勞動(dong)(dong)報酬、工作時(shi)間、休息休假(jia)、勞動(dong)(dong)安全(quan)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dong)(dong)紀(ji)律(lv)以(yi)及勞動(dong)(dong)定額(e)管理等直(zhi)接涉及勞動(dong)(dong)者(zhe)切身利益的(de)規章(zhang)制(zhi)度或(huo)者(zhe)重大事項時(shi),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huo)者(zhe)全(quan)體職工討(tao)論,提出方案(an)和意見,與工會或(huo)者(zhe)職工代表平(ping)等協商(shang)確定。
在規章(zhang)制(zhi)度(du)和重大(da)事項決定實施過程(cheng)中,工會(hui)或者職(zhi)工認(ren)為不適當的,有(you)權(quan)向用人單位(wei)提(ti)出,通過協商予以修(xiu)改(gai)完(wan)善。
用(yong)人(ren)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zhe)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he)重大事項決(jue)定公示,或者(zhe)告知勞動者(zhe)。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