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tong)時訂立書面勞動合(he)(he)同(tong)的,應當自(zi)用(yong)工之日起一(yi)個月內(nei)訂立書面勞動合(he)(he)同(tong)。
用人(ren)單位與勞動(dong)者在用工(gong)(gong)前訂立(li)勞動(dong)合同的,勞動(dong)關系自用工(gong)(gong)之日起建立(li)。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yong)人(ren)單(dan)位與勞(lao)動(dong)者協商一(yi)致,可以訂立固定(ding)期限勞(lao)動(dong)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wei)與勞(lao)(lao)(lao)動(dong)者(zhe)協商一致,可以訂(ding)立(li)無固(gu)定(ding)期(qi)限勞(lao)(lao)(lao)動(dong)合同(tong)。有下列情形之一,勞(lao)(lao)(lao)動(dong)者(zhe)提出或者(zhe)同(tong)意續(xu)訂(ding)、訂(ding)立(li)勞(lao)(lao)(lao)動(dong)合同(tong)的,除勞(lao)(lao)(lao)動(dong)者(zhe)提出訂(ding)立(li)固(gu)定(ding)期(qi)限勞(lao)(lao)(lao)動(dong)合同(tong)外,應當(dang)訂(ding)立(li)無固(gu)定(ding)期(qi)限勞(lao)(lao)(lao)動(dong)合同(tong):
(一)勞動(dong)者在該用人單(dan)位連續工作滿十(shi)年(nian)的;
(二)用人(ren)單位初次實行勞動(dong)合(he)同(tong)(tong)制度或者(zhe)國有企業(ye)改制重(zhong)新訂立勞動(dong)合(he)同(tong)(tong)時,勞動(dong)者(zhe)在該用人(ren)單位連續工(gong)作滿(man)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zu)十年的;
(三(san))連續(xu)訂(ding)立二次固定期(qi)限勞(lao)動合同,且(qie)勞(lao)動者沒有本法第(di)三(san)十九條和第(di)四十條第(di)一項、第(di)二項規定的情形(xing),續(xu)訂(ding)勞(lao)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zi)用工之日起滿一年(nian)不與(yu)勞(lao)動者(zhe)訂立書面勞(lao)動合(he)同(tong)(tong)的,視(shi)為用人單位與(yu)勞(lao)動者(zhe)已訂立無(wu)固定(ding)期限勞(lao)動合(he)同(tong)(tong)。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lao)動(dong)者(zhe)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cheng)一定工作(zuo)任務為期限的勞(lao)動(dong)合同(tong)。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lao)動合同(tong)文本(ben)由(you)用人單位和勞(lao)動者各執一份(fen)。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de)名稱、住(zhu)所和法定代表人或(huo)者主(zhu)要負責人;
(二)勞(lao)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fen)證或者其他有(you)效身份(fen)證件號碼;
(三)勞(lao)動合(he)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dian);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lao)動報酬;
(七)社會保(bao)險;
(八)勞(lao)動保護(hu)、勞(lao)動條件(jian)和職業(ye)危害防護(hu);
(九)法律(lv)、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he)同(tong)的(de)其他事項(xiang)。
勞(lao)動合同(tong)除(chu)前款規定的必(bi)備條(tiao)款外,用人單位與勞(lao)動者可以約定試(shi)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yong)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yong)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de)(de)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de)(de),不得約定試(shi)用(yong)期。
試(shi)用(yong)期(qi)包含在勞(lao)動(dong)合(he)同期(qi)限(xian)(xian)內。勞(lao)動(dong)合(he)同僅約定試(shi)用(yong)期(qi)的,試(shi)用(yong)期(qi)不成立,該(gai)期(qi)限(xian)(xian)為勞(lao)動(dong)合(he)同期(qi)限(xian)(xian)。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dong)者違(wei)反(fan)服務期約(yue)(yue)定的,應當按照(zhao)約(yue)(yue)定向用(yong)人(ren)單(dan)(dan)位支付(fu)(fu)違(wei)約(yue)(yue)金。違(wei)約(yue)(yue)金的數額不(bu)得超過(guo)用(yong)人(ren)單(dan)(dan)位提供的培訓費用(yong)。用(yong)人(ren)單(dan)(dan)位要求勞動(dong)者支付(fu)(fu)的違(wei)約(yue)(yue)金不(bu)得超過(guo)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yong)。
用人單位與勞(lao)動(dong)者約定(ding)服務期的(de)(de),不影響按照正(zheng)常的(de)(de)工(gong)資調整機制提高勞(lao)動(dong)者在服務期期間的(de)(de)勞(lao)動(dong)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mi)義(yi)務的(de)勞(lao)(lao)(lao)動(dong)(dong)(dong)(dong)者,用(yong)人單位可以(yi)在勞(lao)(lao)(lao)動(dong)(dong)(dong)(dong)合同或者保密(mi)協議中與勞(lao)(lao)(lao)動(dong)(dong)(dong)(dong)者約定(ding)(ding)競業(ye)限(xian)制條款,并約定(ding)(ding)在解(jie)除或者終止勞(lao)(lao)(lao)動(dong)(dong)(dong)(dong)合同后,在競業(ye)限(xian)制期限(xian)內按(an)月給予勞(lao)(lao)(lao)動(dong)(dong)(dong)(dong)者經濟補償。勞(lao)(lao)(lao)動(dong)(dong)(dong)(dong)者違反競業(ye)限(xian)制約定(ding)(ding)的(de),應(ying)當按(an)照約定(ding)(ding)向(xiang)用(yong)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jie)除或(huo)者終止勞(lao)動合同(tong)(tong)(tong)后,前款規定(ding)的人(ren)員到與本單位(wei)生產(chan)或(huo)者經營同(tong)(tong)(tong)類產(chan)品、從事同(tong)(tong)(tong)類業務(wu)的有(you)競(jing)爭關系的其(qi)他用人(ren)單位(wei),或(huo)者自己開(kai)業生產(chan)或(huo)者經營同(tong)(tong)(tong)類產(chan)品、從事同(tong)(tong)(tong)類業務(wu)的競(jing)業限(xian)制期限(xian),不得超(chao)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zha)、脅迫的手(shou)段或者(zhe)乘(cheng)人(ren)之危,使對方(fang)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zhe)變更勞動(dong)合同的;
(二)用(yong)人單位免(mian)除自己(ji)的法定(ding)責任、排除勞動者(zhe)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xing)政法規(gui)強制性規(gui)定(ding)的。
對勞動(dong)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dong)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n)。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