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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13年11月25日     (點擊: )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li)勞動關(guan)系,未同(tong)時(shi)訂立(li)書面勞動合同(tong)的(de),應當自用工之日起(qi)一個月內(nei)訂立(li)書面勞動合同(tong)。

  用(yong)人單(dan)位與勞動(dong)(dong)者在用(yong)工前訂(ding)立(li)勞動(dong)(dong)合同的,勞動(dong)(dong)關系自用(yong)工之(zhi)日起建(jian)立(li)。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yu)勞動(dong)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li)固定期限勞動(dong)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yong)人單位與勞動者(zhe)協商一致,可以訂(ding)(ding)立(li)無固定(ding)(ding)期限(xian)勞動合(he)同(tong)。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zhe)提出或者(zhe)同(tong)意(yi)續訂(ding)(ding)、訂(ding)(ding)立(li)勞動合(he)同(tong)的,除勞動者(zhe)提出訂(ding)(ding)立(li)固定(ding)(ding)期限(xian)勞動合(he)同(tong)外,應(ying)當訂(ding)(ding)立(li)無固定(ding)(ding)期限(xian)勞動合(he)同(tong):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dan)位連續(xu)工作(zuo)滿(man)十年的;

  (二(er))用(yong)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dong)合同(tong)制(zhi)(zhi)度(du)或(huo)者國有企業改制(zhi)(zhi)重(zhong)新訂立勞動(dong)合同(tong)時,勞動(dong)者在該用(yong)人單位連續工(gong)作滿十年(nian)且距法定退休年(nian)齡不(bu)足(zu)十年(nian)的;

  (三)連續訂(ding)立二(er)次固定期限勞動(dong)合同(tong),且勞動(dong)者沒有本法第三十(shi)九條和第四十(shi)條第一項、第二(er)項規定的(de)情形,續訂(ding)勞動(dong)合同(tong)的(de)。

  用人單位自(zi)用工之日起滿(man)一年不(bu)與勞(lao)動者訂立(li)書面勞(lao)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lao)動者已訂立(li)無固定(ding)期(qi)限勞(lao)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yong)人(ren)單位(wei)與勞(lao)動者(zhe)協商一致,可以(yi)訂(ding)立以(yi)完成一定工(gong)作任務為期限的勞(lao)動合(he)同(tong)。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dong)合同文本由(you)用(yong)人單(dan)位和勞動(dong)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yong)人(ren)(ren)單(dan)位(wei)的名稱、住(zhu)所(suo)和法定代表人(ren)(ren)或者主要負責人(ren)(ren);

  (二)勞動(dong)者(zhe)的姓名、住址(zhi)和居民(min)身(shen)份證或者(zhe)其(qi)他(ta)有(you)效身(shen)份證件號碼;

  (三)勞(lao)動合同期限;

  (四(si))工(gong)作(zuo)內(nei)容和工(gong)作(zuo)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liu))勞動報酬;

  (七)社會(hui)保險;

  (八)勞(lao)動保護(hu)、勞(lao)動條(tiao)件和職業危害防護(hu);

  (九)法(fa)律、法規規(gui)定應(ying)當納入勞(lao)動合同的(de)其他(ta)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tiao)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zhe)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mi)密、補充保險和(he)福利待遇(yu)等其(qi)他事(shi)項(xiang)。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dan)位與同一勞動(dong)者只能約(yue)定一次(ci)試用期。

  以完成(cheng)一定(ding)工(gong)作任務為期限(xian)的勞(lao)動合同或者(zhe)勞(lao)動合同期限(xian)不滿(man)三個月的,不得約定(ding)試用期。

  試(shi)用期(qi)包含在勞動合同期(qi)限(xian)內(nei)。勞動合同僅(jin)約定試(shi)用期(qi)的,試(shi)用期(qi)不(bu)成立,該(gai)期(qi)限(xian)為勞動合同期(qi)限(xian)。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lao)動者違反服(fu)務期(qi)約(yue)定的(de),應當按照約(yue)定向用(yong)人(ren)單(dan)位支(zhi)(zhi)付違約(yue)金。違約(yue)金的(de)數額不得(de)超過(guo)用(yong)人(ren)單(dan)位提供的(de)培訓(xun)費用(yong)。用(yong)人(ren)單(dan)位要求(qiu)勞(lao)動者支(zhi)(zhi)付的(de)違約(yue)金不得(de)超過(guo)服(fu)務期(qi)尚未履行(xing)部分(fen)所應分(fen)攤(tan)的(de)培訓(xun)費用(yong)。

  用(yong)人(ren)單位(wei)與勞動者約定服(fu)務期(qi)(qi)的(de),不影(ying)響按(an)照正常的(de)工資調整機制(zhi)提(ti)高(gao)勞動者在服(fu)務期(qi)(qi)期(qi)(qi)間的(de)勞動報(bao)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mi)(mi)義(yi)務的勞(lao)動(dong)者(zhe)(zhe),用(yong)人單位可以在(zai)勞(lao)動(dong)合同或者(zhe)(zhe)保密(mi)(mi)協議(yi)中與(yu)勞(lao)動(dong)者(zhe)(zhe)約(yue)定(ding)競(jing)(jing)業(ye)限(xian)制(zhi)條(tiao)款(kuan),并(bing)約(yue)定(ding)在(zai)解除(chu)或者(zhe)(zhe)終止勞(lao)動(dong)合同后,在(zai)競(jing)(jing)業(ye)限(xian)制(zhi)期限(xian)內按月給予勞(lao)動(dong)者(zhe)(zhe)經濟補償。勞(lao)動(dong)者(zhe)(zhe)違反(fan)競(jing)(jing)業(ye)限(xian)制(zhi)約(yue)定(ding)的,應(ying)當(dang)按照約(yue)定(ding)向用(yong)人單位支付違約(yue)金(jin)。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jie)除或者終止勞動(dong)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yuan)到與本單位生產(chan)或者經(jing)營(ying)同類產(chan)品(pin)(pin)、從事(shi)(shi)同類業務的有競爭(zheng)關系的其他用(yong)人單位,或者自己開(kai)業生產(chan)或者經(jing)營(ying)同類產(chan)品(pin)(pin)、從事(shi)(shi)同類業務的競業限(xian)制期限(xian),不(bu)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xie)迫的(de)手(shou)段(duan)或者(zhe)乘人之危,使對(dui)方在違(wei)背(bei)真實意思的(de)情況下訂立(li)或者(zhe)變更勞動合同(tong)的(de);

  (二(er))用人單位(wei)免除(chu)(chu)自己的(de)法定責任(ren)、排除(chu)(chu)勞(lao)動者權(quan)利的(de);

  (三)違反(fan)法(fa)律、行政法(fa)規(gui)強制性(xing)規(gui)定的。

  對(dui)勞(lao)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zheng)議(yi)(yi)的,由勞(lao)動爭(zheng)議(yi)(yi)仲裁機構或者人(ren)民法(fa)院(yuan)確認(ren)。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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