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ben)法(fa)施行(xing)前已建立(li)(li)勞動關(guan)系,尚(shang)未訂立(li)(li)書面勞動合同的(de),應(ying)當自本(ben)法(fa)施行(xing)之日起一(yi)個月內訂立(li)(li)。
本(ben)(ben)法施(shi)行之(zhi)日(ri)存續的勞(lao)動合同在本(ben)(ben)法施(shi)行后(hou)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ben)(ben)法第(di)四十六條規(gui)定(ding)應(ying)當(dang)支(zhi)付(fu)(fu)經濟(ji)補償的,經濟(ji)補償年限自本(ben)(ben)法施(shi)行之(zhi)日(ri)起計算;本(ben)(ben)法施(shi)行前按照當(dang)時有(you)關規(gui)定(ding),用人單位應(ying)當(dang)向勞(lao)動者支(zhi)付(fu)(fu)經濟(ji)補償的,按照當(dang)時有(you)關規(gui)定(ding)執(zhi)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