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fa)施(shi)行前已建立勞(lao)動(dong)關系(xi),尚未(wei)訂(ding)(ding)立書(shu)面勞(lao)動(dong)合同的,應當自本法(fa)施(shi)行之(zhi)日起(qi)一個月內(nei)訂(ding)(ding)立。
本法(fa)施(shi)行(xing)之日存續(xu)的勞(lao)動合同在本法(fa)施(shi)行(xing)后解除或者(zhe)終止(zhi),依照本法(fa)第四(si)十(shi)六條(tiao)規(gui)定應當(dang)支(zhi)付經濟補償(chang)的,經濟補償(chang)年(nian)限自本法(fa)施(shi)行(xing)之日起計算(suan);本法(fa)施(shi)行(xing)前按(an)照當(dang)時(shi)(shi)有(you)關(guan)規(gui)定,用(yong)人單位應當(dang)向勞(lao)動者(zhe)支(zhi)付經濟補償(chang)的,按(an)照當(dang)時(shi)(shi)有(you)關(guan)規(gui)定執行(xing)。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