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八 號
《全(quan)國人民(min)代表大會(hui)(hui)常務(wu)委(wei)員(yuan)會(hui)(hui)關于修改〈中(zhong)華(hua)人民(min)共(gong)和國專(zhuan)利法(fa)〉的決定》已由中(zhong)華(hua)人民(min)共(gong)和國第十一屆全(quan)國人民(min)代表大會(hui)(hui)常務(wu)委(wei)員(yuan)會(hui)(hui)第六次會(hui)(hui)議于2008年12月27日(ri)通(tong)過,現予(yu)公(gong)布,自2009年10月1日(ri)起(qi)施行。
中華人民(min)共和國主席(xi) 胡錦(jin)濤
2008年12月(yue)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