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men)(men)收到發(fa)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cha)認為符合本法要(yao)求(qiu)的,自申請日起(qi)滿十(shi)八個月(yue),即行公(gong)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men)(men)可以根據申請人(ren)的請求(qiu)早日公(gong)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fa)明專(zhuan)利(li)申請(qing)(qing)(qing)自申請(qing)(qing)(qing)日起三年(nian)內,國務(wu)院專(zhuan)利(li)行政部門(men)可以根據申請(qing)(qing)(qing)人隨時提出的(de)請(qing)(qing)(qing)求,對其申請(qing)(qing)(qing)進行實質(zhi)審查(cha);申請(qing)(qing)(qing)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qing)(qing)(qing)求實質(zhi)審查(cha)的(de),該申請(qing)(qing)(qing)即被(bei)視為撤回。
國務(wu)院專利行政(zheng)部門認(ren)為必要(yao)的時(shi)候,可(ke)以(yi)自行對發(fa)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tiao) 發(fa)明(ming)專(zhuan)利的申請人請求(qiu)實質審查的時(shi)候,應當提交(jiao)在(zai)申請日前與其發(fa)明(ming)有關的參考資料。
發明專(zhuan)利已經在外(wai)國提出過申請的(de),國務(wu)院(yuan)專(zhuan)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ren)在指定期(qi)限內提交該(gai)國為審查其申請進(jin)行檢(jian)索的(de)資料或者審查結(jie)果的(de)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qi)不提交的(de),該(gai)申請即(ji)被視(shi)為撤回(hui)。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li)行(xing)(xing)(xing)政部門對發明專利(li)申請(qing)進行(xing)(xing)(xing)實質審(shen)查后(hou),認為(wei)不(bu)符合(he)本法規定(ding)的,應當通知申請(qing)人,要(yao)求其在指定(ding)的期(qi)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qing)進行(xing)(xing)(xing)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qi)不(bu)答復(fu)的,該(gai)申請(qing)即(ji)被視為(wei)撤回。
第三十八條(tiao) 發明專利申請(qing)經(jing)申請(qing)人(ren)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xiu)改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本法(fa)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十(shi)九條 發(fa)明(ming)專(zhuan)利(li)申請經實(shi)質審(shen)查沒有發(fa)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wu)院(yuan)專(zhuan)利(li)行(xing)政部門作出授予(yu)發(fa)明(ming)專(zhuan)利(li)權(quan)的決定,發(fa)給發(fa)明(ming)專(zhuan)利(li)證書,同時予(yu)以登記和公(gong)告。發(fa)明(ming)專(zhuan)利(li)權(quan)自公(gong)告之(zhi)日起(qi)生效。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xing)和外觀(guan)設(she)計專利(li)(li)申(shen)請經(jing)初步(bu)審(shen)查(cha)沒有發(fa)現駁回理(li)由的(de)(de),由國務(wu)院專利(li)(li)行政部門作出授予(yu)實用新型(xing)專利(li)(li)權或者外觀(guan)設(she)計專利(li)(li)權的(de)(de)決(jue)定(ding),發(fa)給(gei)相(xiang)應的(de)(de)專利(li)(li)證書,同時予(yu)以登記和公告(gao)(gao)。實用新型(xing)專利(li)(li)權和外觀(guan)設(she)計專利(li)(li)權自公告(gao)(gao)之(zhi)日起生效。
第(di)四十(shi)一條 國務(wu)院專(zhuan)利行政(zheng)部(bu)門設立專(zhuan)利復審委員會。專(zhuan)利申請人對(dui)國務(wu)院專(zhuan)利行政(zheng)部(bu)門駁回申請的(de)決定(ding)(ding)不服(fu)的(de),可以自收到通知(zhi)之日起三(san)個月內,向專(zhuan)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zhuan)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zuo)出(chu)決定(ding)(ding),并通知(zhi)專(zhuan)利申請人。
專(zhuan)(zhuan)利申請人對專(zhuan)(zhuan)利復(fu)審委(wei)員會(hui)的(de)復(fu)審決定(ding)不服(fu)的(de),可(ke)以自收(shou)到通(tong)知之日起(qi)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qi)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