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jian)
第(di)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fa)明和(he)實用新(xin)型,應當(dang)具備新(xin)穎性、創(chuang)造性和(he)實用性。
新(xin)穎性,是指該(gai)發明或者實用(yong)新(xin)型不屬于現有(you)技術(shu);也(ye)沒有(you)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yong)新(xin)型在(zai)申請(qing)日(ri)以(yi)前(qian)向(xiang)國務院專(zhuan)利(li)行(xing)政部門提(ti)出過申請(qing),并記載在(zai)申請(qing)日(ri)以(yi)后公(gong)布(bu)的專(zhuan)利(li)申請(qing)文件或者公(gong)告的專(zhuan)利(li)文件中。
創(chuang)造性(xing)(xing)(xing),是指與現(xian)有技術(shu)相比,該發明(ming)具有突出的(de)實質性(xing)(xing)(xing)特點和(he)顯(xian)著的(de)進步,該實用(yong)新(xin)型具有實質性(xing)(xing)(xing)特點和(he)進步。
實(shi)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shi)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bing)且(qie)能夠產生積極效果(guo)。
本法所稱(cheng)現(xian)有技術,是指(zhi)申請日(ri)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de)技術。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de)(de)外(wai)觀(guan)設(she)(she)(she)計(ji),應當不屬于現有設(she)(she)(she)計(ji);也(ye)沒有任何單(dan)位或(huo)者個人就同樣的(de)(de)外(wai)觀(guan)設(she)(she)(she)計(ji)在申(shen)請(qing)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shen)請(qing),并記(ji)載在申(shen)請(qing)日以后公告的(de)(de)專利文(wen)件中。
授(shou)予專利權(quan)的外觀設(she)計與現有設(she)計或者現有設(she)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quan)(quan)的(de)外觀(guan)設計不得與(yu)他(ta)人在(zai)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de)合(he)法(fa)權(quan)(quan)利相沖突(tu)。
本法所(suo)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ri)以(yi)前在(zai)國(guo)內外為公眾(zhong)所(suo)知的(de)設計。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qian)六個月內,有下列(lie)情形(xing)之(zhi)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fu)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lan)會上首次(ci)展出的;
(二)在(zai)規定的學(xue)術會議或者(zhe)技術會議上首次(ci)發表(biao)的;
(三)他人未經(jing)申請人同意(yi)而泄露其內容的。
第(di)二十五條 對(dui)下列各(ge)項(xiang),不授予專利(li)權:
(一)科學(xue)發(fa)現(xian);
(二)智力(li)活動的規(gui)則和(he)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si))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huan)方法獲(huo)得的(de)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pin)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zuo)(zuo)出的主要起標識作(zuo)(zuo)用的設(she)計。
對前款第(四(si))項所列產(chan)品的生產(chan)方法,可以依(yi)照本法規定授(shou)予專利權(qu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