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國有資產監督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人(ren)民(min)政(zheng)府審計機關(guan)依(yi)法對(dui)國(guo)有(you)資(zi)本經(jing)營(ying)預算的(de)執行(xing)情(qing)況和(he)屬于審計監督對(dui)象的(de)國(guo)家(jia)出(chu)資(zi)企業(ye)進行(xing)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清產核資、資產統計、資產評估監管、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明晰產權歸屬,理順產權關系,對企業國有資產的分布、變動等情況進行全方位動態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制度,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促進企業國有資產合理流動,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損失。
企業國有資產轉讓(rang)過程中,有違反(fan)法定程序(xu)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rang)、惡意串通低價轉讓(rang)、采(cai)取欺(qi)詐隱(yin)瞞(man)等(deng)手段(duan)侵占企業國有資產等(deng)違法行為(wei)的(de),國有資產監督管理(li)機構應(ying)當及時(shi)終止轉讓(rang)活動,必(bi)要時(shi)應(ying)當依法向人(ren)民(min)法院提(ti)起訴訟,確認轉讓(rang)行為(wei)無效。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完善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對因違反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或者因重大決策失誤及嚴重經營管理不善,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企業管理者進行責任追究,并監督和指導國家出資企業開展內部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一條 國有獨資企業廠長(經理)、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監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工作。
國(guo)(guo)(guo)有(you)資(zi)產監(jian)督管理機構依(yi)法審議批(pi)準國(guo)(guo)(guo)有(you)獨(du)資(zi)企業廠長(經理)報告(gao)、國(guo)(guo)(guo)有(you)獨(du)資(zi)公司董(dong)事會報告(gao)、監(jian)事會或者監(jian)事報告(gao)。
國(guo)有(you)獨資(zi)(zi)企(qi)業、國(guo)有(you)獨資(zi)(zi)公(gong)(gong)司出(chu)現(xian)重大投資(zi)(zi)損(sun)失、發(fa)生重大安全生產事(shi)(shi)故(gu)等(deng)影響企(qi)業正常經營的重大事(shi)(shi)件,應(ying)當(dang)及時向國(guo)有(you)資(zi)(zi)產監(jian)督管理(li)機(ji)(ji)構報(bao)告;國(guo)有(you)資(zi)(zi)本(ben)控股(gu)公(gong)(gong)司、國(guo)有(you)資(zi)(zi)本(ben)參股(gu)公(gong)(gong)司發(fa)生上(shang)述(shu)重大事(shi)(shi)件的,國(guo)有(you)資(zi)(zi)產監(jian)督管理(li)機(ji)(ji)構委(wei)派的股(gu)東代表應(ying)當(dang)及時向國(guo)有(you)資(zi)(zi)產監(jian)督管理(li)機(ji)(ji)構報(bao)告。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眾公布國有資產狀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de)行為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ju)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