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用與考核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評價制度,創新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國家出資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資產隸屬關系和管理權限,依法任免或者建議任免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
國家出資(zi)企業中(zhong)應當由(you)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照有(you)關法律、法規(gui)的規(gui)定(ding)由(you)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國有獨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由廠長(經理)擔任;國有獨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中指定;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確定,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法定(ding)代(dai)表人的職(zhi)責(ze)應(ying)當在(zai)企業(ye)(ye)章(zhang)程中明確規定(ding)。法定(ding)代(dai)表人應(ying)當按(an)照法律、法規和(he)企業(ye)(ye)章(zhang)程的規定(ding)行(xing)使職(zhi)權,并承擔責(ze)任。
第十三條 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企業或者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未經國有(you)(you)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pi)準,國有(you)(you)獨資企業、國有(you)(you)獨資公(gong)司的董(dong)事(shi)(shi)、高(gao)級管理人員(yuan)不得在其(qi)他企業、事(shi)(shi)業單(dan)位和經濟組織兼職。經批(pi)準兼職的,不得擅自(zi)領取(qu)兼職報(bao)酬。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確定其薪酬及獎懲。
國(guo)有資(zi)(zi)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委(wei)派的國(guo)家出資(zi)(zi)企(qi)業董(dong)事會成員進行考核(he)時(shi),應當將其在(zai)重大決(jue)策時(shi)的表決(jue)意見納入考核(he)內容。
第十五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國(guo)有(you)(you)獨資(zi)企(qi)業和國(guo)有(you)(you)獨資(zi)公司再出資(zi)企(qi)業中的(de)(de)全資(zi)、控股(gu)企(qi)業的(de)(de)主要負責(ze)(ze)人,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de)(de)任期經(jing)濟責(ze)(ze)任審(shen)計(ji)(ji),審(shen)計(ji)(ji)結果(guo)報(bao)國(guo)有(you)(you)資(zi)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