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國有資產監督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ji)機關(guan)依法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de)執行情況(kuang)和屬(shu)于審計(ji)監(jian)督對象的(de)國家(jia)出資企業(ye)進行審計(ji)監(jian)督。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清產核資、資產統計、資產評估監管、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明晰產權歸屬,理順產權關系,對企業國有資產的分布、變動等情況進行全方位動態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制度,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促進企業國有資產合理流動,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損失。
企業(ye)國有(you)資產(chan)轉(zhuan)讓(rang)過程(cheng)中,有(you)違反法(fa)定程(cheng)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zhuan)讓(rang)、惡意串通低價轉(zhuan)讓(rang)、采取欺詐隱瞞等手段(duan)侵占企業(ye)國有(you)資產(chan)等違法(fa)行為的,國有(you)資產(chan)監(jian)督管理機構應(ying)當(dang)及時(shi)終止轉(zhuan)讓(rang)活(huo)動,必(bi)要時(shi)應(ying)當(dang)依法(fa)向人民法(fa)院(yuan)提起(qi)訴(su)訟,確認轉(zhuan)讓(rang)行為無效(xiao)。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完善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對因違反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或者因重大決策失誤及嚴重經營管理不善,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企業管理者進行責任追究,并監督和指導國家出資企業開展內部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一條 國有獨資企業廠長(經理)、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監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工作。
國有(you)資產監(jian)督管(guan)理(li)機構依(yi)法審議批準國有(you)獨(du)資企業廠長(經理(li))報(bao)告、國有(you)獨(du)資公司董事會報(bao)告、監(jian)事會或者監(jian)事報(bao)告。
國(guo)有獨資(zi)(zi)企業、國(guo)有獨資(zi)(zi)公(gong)司出現重大(da)投資(zi)(zi)損失(shi)、發(fa)生重大(da)安全生產事故等影響企業正常(chang)經營的(de)重大(da)事件,應(ying)(ying)當及時(shi)(shi)向國(guo)有資(zi)(zi)產監(jian)督管理機(ji)(ji)構(gou)報告;國(guo)有資(zi)(zi)本控(kong)股公(gong)司、國(guo)有資(zi)(zi)本參股公(gong)司發(fa)生上述重大(da)事件的(de),國(guo)有資(zi)(zi)產監(jian)督管理機(ji)(ji)構(gou)委派的(de)股東代表應(ying)(ying)當及時(shi)(shi)向國(guo)有資(zi)(zi)產監(jian)督管理機(ji)(ji)構(gou)報告。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眾公布國有資產狀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任何單位(wei)和個人有權(quan)對造成國(guo)有資產損失的行為向有關部門(men)進行檢(jian)舉和控告(g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