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是指:
(一)企業合并、分(fen)立、改制、上市、解散(san)、申請破產;
(二(er))增加或者減少注冊(ce)資本(ben);
(三)企業(ye)發展(zhan)戰略(lve)規劃、年度投資計劃、主營(ying)業(ye)務范圍(wei);
(四)企業年度財務(wu)預算方(fang)案、決(jue)算方(fang)案、利潤分配方(fang)案;
(五)發行股票(piao)、債券;
(六)重大(da)投融(rong)資、大(da)額捐贈(zeng)、為他人(ren)提(ti)供(gong)大(da)額擔保、轉讓重大(da)財產;
(七)企業(ye)管理者薪酬、職工工資總額;
(八)法(fa)律、法(fa)規和(he)企業章程規定(ding)的(de)其他重大(da)事項。
上述重大事項的批準或者決定,國(guo)有資(zi)產監督管(guan)理機構和(he)國(guo)家(jia)出資(zi)企(qi)業(ye)應當按(an)照(zhao)法(fa)律、法(fa)規和(he)企(qi)業(ye)章程規定的權限(xian)和(he)程序執行。
第十七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改制、關聯交易、資產評估、國有資產轉讓等重大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發行債券、投資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報經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構批準、核準或者備案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九條 國家出資企業在境外設立企業的,企業的產權應當由企業法人持有,確需以自然人名義持有企業股權、物業產權及其他投資權益的,應當按照有關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
國有(you)獨(du)資(zi)企業、國有(you)獨(du)資(zi)公司再出資(zi)設(she)立境(jing)外(wai)企業,在辦理境(jing)外(wai)的相關法律(lv)手續(xu)之前,應當將擬設(she)立境(jing)外(wai)企業的章程報國有(you)資(zi)產監督管理機構備(bei)案(an)。
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家出資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權限對國家出資企業再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進行監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