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是指:
(一(yi))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shi)、解散、申請破(po)產;
(二)增加(jia)或者減(jian)少注冊資本;
(三(san))企業發展戰略規(gui)劃、年度(du)投(tou)資計劃、主營業務范(fan)圍;
(四(si))企業年(nian)度財務預算(suan)方(fang)案(an)、決算(suan)方(fang)案(an)、利潤分配方(fang)案(an);
(五)發行(xing)股票、債券;
(六)重(zhong)大(da)投融資、大(da)額捐贈、為(wei)他(ta)人提供(gong)大(da)額擔保、轉讓重(zhong)大(da)財(cai)產;
(七)企(qi)業管(guan)理者薪酬、職工(gong)工(gong)資總額(e);
(八)法(fa)律、法(fa)規(gui)和企業章(zhang)程規(gui)定的其他(ta)重(zhong)大事項。
上述重大事項的(de)批準(zhun)或者決(jue)定,國(guo)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he)國(guo)家出資企(qi)業(ye)應當按照法(fa)律(lv)、法(fa)規和(he)企(qi)業(ye)章程規定的(de)權(quan)限和(he)程序執行。
第十七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改制、關聯交易、資產評估、國有資產轉讓等重大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發行債券、投資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報經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構批準、核準或者備案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九條 國家出資企業在境外設立企業的,企業的產權應當由企業法人持有,確需以自然人名義持有企業股權、物業產權及其他投資權益的,應當按照有關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
國有獨(du)資(zi)(zi)(zi)企業(ye)、國有獨(du)資(zi)(zi)(zi)公司再出資(zi)(zi)(zi)設(she)立(li)境外企業(ye),在辦理境外的相關法律手續(xu)之前(qian),應當將擬設(she)立(li)境外企業(ye)的章程報(bao)國有資(zi)(zi)(zi)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家出資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權限對國家出資企業再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進行監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