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實現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li)所稱(cheng)企業國有資(zi)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zhong)形式的出資(zi)所形成(cheng)的權(quan)益。
本(ben)條(tiao)例所稱(cheng)國(guo)(guo)家出資(zi)(zi)(zi)企業(ye),是指(zhi)國(guo)(guo)家出資(zi)(zi)(zi)的(de)國(guo)(guo)有(you)獨資(zi)(zi)(zi)企業(ye)、國(guo)(guo)有(you)獨資(zi)(zi)(zi)公司(si)以及國(guo)(guo)有(you)資(zi)(zi)(zi)本(ben)控股公司(si)、國(guo)(guo)有(you)資(zi)(zi)(zi)本(ben)參股公司(si)。
第三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四條 對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實行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縣(xian)級以上(shang)人民(min)政府(fu)應(ying)當建立(li)健全國(guo)(guo)有資產(chan)保值增(zeng)值考核和責(ze)任(ren)(ren)追究(jiu)制度,落實企業國(guo)(guo)有資產(chan)保值增(zeng)值責(ze)任(ren)(ren)。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授權一個部門或者機構承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
前(qian)款規定的國(guo)有(you)資產(chan)監(jian)督管理(li)(li)委員(yuan)會(hui)和承擔國(guo)有(you)資產(chan)監(jian)督管理(li)(li)職責(ze)的部門(men)或機構統(tong)稱國(guo)有(you)資產(chan)監(jian)督管理(li)(li)機構。
對文(wen)化領域的企業國(guo)有資產,國(guo)有資產監(jian)督(du)管理機(ji)構應當依法履行國(guo)有資產基(ji)礎管理職責,其他監(jian)督(du)管理工作,可(ke)以委托有關部門或者機(ji)構依據本(ben)條(tiao)例實施(shi)。
第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上級人(ren)民政府(fu)國有資(zi)產監(jian)督(du)管(guan)理(li)機(ji)構依法對下(xia)級人(ren)民政府(fu)的國有資(zi)產監(jian)督(du)管(guan)理(li)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an)督(du)。
第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國有資產監督管(guan)理機構(gou)應(ying)當維護企(qi)業(ye)作為市場主體依(yi)法享有的(de)權利(li),除依(yi)法履行出資人(ren)職責外,不得(de)干預企(qi)業(ye)經營活動。
第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國(guo)家出資(zi)企(qi)業應當按(an)照決策、執行和監督分離的原(yuan)則,建立和完善法(fa)人治理(li)結構(gou),提高企(qi)業管理(li)的科學(xue)化、民(min)主化、制度化水平,確保(bao)(bao)國(guo)有資(zi)產保(bao)(bao)值增值。
國家(jia)出資企業應當(dang)依法從(cong)事經營活動,接受人民政(zheng)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shi)施的(de)管理和(he)監督,對出資人負責(ze),接受社會公(gong)眾的(de)監督,承擔社會責(ze)任。
第九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開透明、激勵與約束相統一的薪酬體系,提高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水平,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