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實現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cheng)企業(ye)國(guo)有(you)資產(chan),是指國(guo)家對企業(ye)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cheng)的權益。
本條例(li)所稱國家出資(zi)(zi)(zi)企業,是指國家出資(zi)(zi)(zi)的國有(you)獨資(zi)(zi)(zi)企業、國有(you)獨資(zi)(zi)(zi)公司以(yi)及國有(you)資(zi)(zi)(zi)本控(kong)股公司、國有(you)資(zi)(zi)(zi)本參股公司。
第三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四條 對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實行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縣(xian)級以上人民政府(fu)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zhi)(zhi)增(zeng)值(zhi)(zhi)考核和責任(ren)追究制度,落實企業國有資產保值(zhi)(zhi)增(zeng)值(zhi)(zhi)責任(ren)。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授權一個部門或者機構承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
前款(kuan)規定的(de)國(guo)有(you)資產(chan)(chan)監(jian)督管理(li)委員會(hui)和承擔國(guo)有(you)資產(chan)(chan)監(jian)督管理(li)職責的(de)部門或(huo)機構(gou)統稱國(guo)有(you)資產(chan)(chan)監(jian)督管理(li)機構(gou)。
對(dui)文(wen)化領域的企業(ye)國有(you)(you)資產,國有(you)(you)資產監督管理機(ji)構應(ying)當(dang)依法履行國有(you)(you)資產基礎(chu)管理職責,其他(ta)監督管理工(gong)作,可以委托有(you)(you)關部門或者機(ji)構依據(ju)本條例實施。
第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上級人民(min)政府國有資產監督(du)管(guan)理(li)機(ji)構(gou)依法(fa)對(dui)下級人民(min)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du)管(guan)理(li)工(gong)作進行指導和監督(du)。
第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國有(you)資(zi)產監督管(guan)理(li)機構應當維護企業作為市(shi)場(chang)主體依法享有(you)的(de)權利,除依法履(lv)行(xing)出資(zi)人(ren)職責外,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
第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國(guo)家出資企業(ye)應當按照決策、執行(xing)和監(jian)督分離的(de)原(yuan)則(ze),建(jian)立(li)和完(wan)善法人(ren)治理結構,提高企業(ye)管理的(de)科學化(hua)、民(min)主化(hua)、制(zhi)度化(hua)水平,確保(bao)國(guo)有資產保(bao)值增值。
國家出資(zi)企(qi)業應(ying)當依(yi)法(fa)(fa)從事經營活動,接受(shou)人(ren)民(min)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依(yi)法(fa)(fa)實施的(de)管理(li)和監(jian)督,對出資(zi)人(ren)負責(ze),接受(shou)社(she)會公眾(zhong)的(de)監(jian)督,承(cheng)擔社(she)會責(ze)任。
第九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開透明、激勵與約束相統一的薪酬體系,提高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水平,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