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實現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tiao)例所稱(cheng)企業國(guo)有資產,是指國(guo)家對企業各種(zhong)形式的出資所形成(cheng)的權(quan)益。
本條例所稱國家出資(zi)(zi)企業(ye),是(shi)指國家出資(zi)(zi)的(de)國有獨資(zi)(zi)企業(ye)、國有獨資(zi)(zi)公(gong)司(si)(si)以及(ji)國有資(zi)(zi)本控股公(gong)司(si)(si)、國有資(zi)(zi)本參股公(gong)司(si)(si)。
第三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四條 對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實行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縣(xian)級以上人民(min)政府應(ying)當(dang)建立(li)健全(quan)國(guo)有資產保值(zhi)增(zeng)值(zhi)考(kao)核和(he)責任追(zhui)究制度,落實企業國(guo)有資產保值(zhi)增(zeng)值(zhi)責任。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授權一個部門或者機構承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
前(qian)款(kuan)規定(ding)的(de)國有(you)資產(chan)監督(du)管理委員(yuan)會和承擔國有(you)資產(chan)監督(du)管理職責(ze)的(de)部門或機(ji)構(gou)統稱國有(you)資產(chan)監督(du)管理機(ji)構(gou)。
對(dui)文化領(ling)域的企(qi)業國(guo)有資(zi)產,國(guo)有資(zi)產監督管理(li)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國(guo)有資(zi)產基礎管理(li)職責,其(qi)他監督管理(li)工作,可以委(wei)托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依據本條例實施(shi)。
第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上級人民(min)政府國有資產監(jian)督(du)管理機構依法(fa)對下(xia)級人民(min)政府的國有資產監(jian)督(du)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an)督(du)。
第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國有(you)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維護企業作(zuo)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you)的權利(li),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得干(gan)預企業經營(ying)活動。
第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國家出資企(qi)業(ye)應當按照決策、執行和監督分離(li)的原(yuan)則,建立和完善法人(ren)治理結構(gou),提高企(qi)業(ye)管理的科學化(hua)、民(min)主化(hua)、制度(du)化(hua)水平,確保(bao)(bao)國有資產保(bao)(bao)值增值。
國家出(chu)資(zi)企(qi)業應當依法(fa)(fa)從事(shi)經營活(huo)動,接(jie)受人民(min)政府(fu)及(ji)其有關部門、機構依法(fa)(fa)實施的(de)管理和監督(du),對出(chu)資(zi)人負責,接(jie)受社(she)(she)會(hui)公眾的(de)監督(du),承擔社(she)(she)會(hui)責任。
第九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開透明、激勵與約束相統一的薪酬體系,提高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水平,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