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實現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企(qi)業(ye)國(guo)有資產,是(shi)指國(guo)家對企(qi)業(ye)各種形(xing)式的(de)(de)出資所形(xing)成的(de)(de)權益。
本(ben)條例所(suo)稱國(guo)家出資(zi)(zi)企(qi)業,是指(zhi)國(guo)家出資(zi)(zi)的(de)國(guo)有獨資(zi)(zi)企(qi)業、國(guo)有獨資(zi)(zi)公(gong)司以及國(guo)有資(zi)(zi)本(ben)控股(gu)公(gong)司、國(guo)有資(zi)(zi)本(ben)參股(gu)公(gong)司。
第三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四條 對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實行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縣(xian)級以上(shang)人(ren)民政府(fu)應當(dang)建(jian)立(li)健全(quan)國(guo)有(you)資產(chan)保(bao)值(zhi)(zhi)增值(zhi)(zhi)考核和責任追(zhui)究制(zhi)度,落實企業國(guo)有(you)資產(chan)保(bao)值(zhi)(zhi)增值(zhi)(zhi)責任。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授權一個部門或者機構承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
前款(kuan)規定的國有資產(chan)監督管(guan)(guan)理委員會和承擔國有資產(chan)監督管(guan)(guan)理職責的部門或機構統稱國有資產(chan)監督管(guan)(guan)理機構。
對文化(hua)領域的企業(ye)國(guo)有資(zi)產,國(guo)有資(zi)產監督(du)管(guan)理機構應(ying)當依法履行國(guo)有資(zi)產基礎管(guan)理職責(ze),其(qi)他監督(du)管(guan)理工作,可以(yi)委托有關(guan)部門(men)或者機構依據本條例實施(shi)。
第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上級人(ren)民(min)政府國(guo)有資產監督(du)管(guan)理(li)機構(gou)依法對下級人(ren)民(min)政府的(de)國(guo)有資產監督(du)管(guan)理(li)工(gong)作進行(xing)指導和監督(du)。
第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li)機構應當維護企業(ye)作為市(shi)場主體(ti)依法享有的權利,除(chu)依法履(lv)行(xing)出資人職責外,不(bu)得干預企業(ye)經營活動。
第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國家出(chu)資企業應當按照決策(ce)、執行和(he)監督分離的原則,建(jian)立和(he)完善法人治理(li)結構,提高(gao)企業管(guan)理(li)的科學化(hua)(hua)、民主化(hua)(hua)、制(zhi)度化(hua)(hua)水(shui)平(ping),確保國有資產保值(zhi)增值(zhi)。
國家出(chu)資企業應當依法(fa)從事(shi)經營活動,接受(shou)人(ren)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部門、機構依法(fa)實施的管理和(he)監(jian)(jian)督(du),對出(chu)資人(ren)負責,接受(shou)社會公眾(zhong)的監(jian)(jian)督(du),承擔社會責任。
第九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開透明、激勵與約束相統一的薪酬體系,提高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水平,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