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實現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ben)條例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shi)指(zhi)國家對(dui)企業各(ge)種(zhong)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quan)益。
本條例(li)所稱國家(jia)出資企業,是指(zhi)國家(jia)出資的(de)國有(you)獨資企業、國有(you)獨資公司(si)以及國有(you)資本控股公司(si)、國有(you)資本參股公司(si)。
第三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四條 對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實行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縣級(ji)以上人民政府(fu)應當建立健全(quan)國有資產(chan)保(bao)(bao)值(zhi)增(zeng)值(zhi)考核和責任(ren)追究(jiu)制(zhi)度,落(luo)實企業(ye)國有資產(chan)保(bao)(bao)值(zhi)增(zeng)值(zhi)責任(ren)。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授權一個部門或者機構承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
前款規定的(de)國(guo)(guo)有(you)資(zi)產(chan)(chan)監(jian)督(du)管理(li)委員會(hui)和承(cheng)擔國(guo)(guo)有(you)資(zi)產(chan)(chan)監(jian)督(du)管理(li)職責的(de)部門或機(ji)(ji)構統(tong)稱國(guo)(guo)有(you)資(zi)產(chan)(chan)監(jian)督(du)管理(li)機(ji)(ji)構。
對文化領域(yu)的企業國(guo)(guo)有資產,國(guo)(guo)有資產監督管(guan)理(li)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國(guo)(guo)有資產基礎管(guan)理(li)職責,其他監督管(guan)理(li)工作,可以委托有關部門或者(zhe)機構依據本(ben)條例實(shi)施。
第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上級人(ren)民政(zheng)府國有(you)(you)資產監(jian)督(du)管理機(ji)構依法對下級人(ren)民政(zheng)府的(de)國有(you)(you)資產監(jian)督(du)管理工(gong)作進行指導和監(jian)督(du)。
第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國有資(zi)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維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ti)依法享有的權(quan)利,除依法履行(xing)出資(zi)人職責外,不(bu)得干預(yu)企業經營活(huo)動。
第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國(guo)家出資企業應當按(an)照決策、執行和(he)監督分離(li)的原則,建(jian)立和(he)完善法人治理(li)結(jie)構,提(ti)高(gao)企業管(guan)理(li)的科學化(hua)、民主(zhu)化(hua)、制度化(hua)水平,確保國(guo)有資產保值增值。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yi)法從事經營(ying)活(huo)動,接(jie)受(shou)人民政(zheng)府及(ji)其有關部門、機(ji)構依(yi)法實施(shi)的(de)管(guan)理和監督,對出資人負責(ze)(ze),接(jie)受(shou)社會公眾的(de)監督,承擔社會責(ze)(ze)任(ren)。
第九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開透明、激勵與約束相統一的薪酬體系,提高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水平,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