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實行預算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下列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應當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一)從國(guo)家(jia)出資企業(ye)分得的利潤(run);
(二)國有資產轉讓(rang)收(shou)入(ru);
(三)從國(guo)家出(chu)資企業取(qu)得的(de)清算收(shou)入;
(四)其他國有資本收入。
國有資本經(jing)營預(yu)算支(zhi)出包(bao)括:
(一)費(fei)用(yong)性支出(chu),即國家出(chu)資企業改革成本(ben)支出(chu)、國有(you)資產監(jian)督管理機(ji)構的監(jian)管費(fei)用(yong)支出(chu)等;
(二)資本性(xing)支出,即對國家出資企(qi)業(ye)(ye)和重點產業(ye)(ye)資本性(xing)投(tou)入等;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fu)規定的其他(ta)支出。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編制工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向財政部門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第二十五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分配利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監督國家出資企業及時、足額上繳國有資本收入。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