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實行預算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下列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應當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一)從國(guo)家出資企業分得的利潤;
(二)國有資產轉讓收(shou)入(ru);
(三(san))從國家出資企業(ye)取得的清(qing)算收入(ru);
(四)其他國有資(zi)本(ben)收入。
國有資本(ben)經營預算(suan)支出包括:
(一)費用性支出,即(ji)國(guo)家(jia)出資企業改(gai)革成本支出、國(guo)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gou)的監管費用支出等;
(二)資(zi)本性支出,即對國家出資(zi)企業和(he)重點產業資(zi)本性投(tou)入等(deng);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de)其他支(zhi)出。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編制工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向財政部門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第二十五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分配利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監督國家出資企業及時、足額上繳國有資本收入。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