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班(ban)子成員(yuan)以(yi)外的(de)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ying)管理責任(ren)的(de)其他(ta)人員(yuan)、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dan)位的(de)領導人員(yuan)參照(zhao)本規定執(zhi)行。
國(guo)有參(can)股企(qi)業(含(han)國(guo)有參(can)股金融(rong)企(qi)業)中對(dui)國(guo)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li)責任的人員參(can)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ben)規(gui)定所稱履行國(guo)有(you)(you)資(zi)(zi)產出(chu)資(zi)(zi)人職責的機(ji)構(gou),包括作為國(guo)有(you)(you)資(zi)(zi)產出(chu)資(zi)(zi)人代表的各(ge)級國(guo)有(you)(you)資(zi)(zi)產監(jian)督管理機(ji)構(gou)、尚(shang)未實行政(zheng)資(zi)(zi)分(fen)開(kai)代行出(chu)資(zi)(zi)人職責的政(zheng)府主管部門和其他機(ji)構(gou)以及(ji)授權(quan)經(jing)營的母公司。
本規定所稱特定關(guan)系人(ren),是指(zhi)與國有(you)企業領導人(ren)員有(you)近(jin)親屬(shu)以及其他共同(tong)利益關(guan)系的(de)人(ren)。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國資委,各(ge)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規定(ding)制定(ding)實施辦法,并(bing)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an)。
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bao)監會,中央(yang)管理的國有(you)獨(du)資(zi)金融企(qi)業(ye)和國有(you)控股金融企(qi)業(ye),可(ke)以(yi)結合(he)金融行業(ye)的實際,制定(ding)本規定(ding)的補充規定(ding),并(bing)報中央(yang)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shi)九(jiu)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委商中央組(zu)織(zhi)部、監(jian)察部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發布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現行的其他有關規(gui)定(ding),凡與(yu)本規(gui)定(ding)不(bu)一(yi)致的,依(yi)照本規(gui)定(ding)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