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shi)六條 國(guo)有企業(ye)(ye)領導(dao)班子成(cheng)員(yuan)以外的對國(guo)有資產負有經營管(guan)理責任(ren)的其他人員(yuan)、國(guo)有企業(ye)(ye)所屬事業(ye)(ye)單位的領導(dao)人員(yuan)參照本規定執行。
國(guo)有參股(gu)企業(含國(guo)有參股(gu)金融企業)中對國(guo)有資產負有經營(ying)管理(li)責任的(de)人員參照本規(gui)定執行。
第二十(shi)七條 本(ben)規定所稱履行國有(you)資(zi)(zi)產出資(zi)(zi)人職(zhi)責的機(ji)構,包括作為國有(you)資(zi)(zi)產出資(zi)(zi)人代(dai)表的各(ge)級(ji)國有(you)資(zi)(zi)產監(jian)督管理機(ji)構、尚(shang)未實(shi)行政(zheng)資(zi)(zi)分開代(dai)行出資(zi)(zi)人職(zhi)責的政(zheng)府主管部門和其他機(ji)構以及授(shou)權經(jing)營的母(mu)公司。
本(ben)規定(ding)(ding)所稱特(te)定(ding)(ding)關系人,是指與國有(you)企業領導(dao)人員有(you)近親屬以及其(qi)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第二十八(ba)條 國務院國資(zi)委,各(ge)省(sheng)、自(zi)治區、直轄市(shi),可以根據本規(gui)定(ding)制定(ding)實施(shi)辦(ban)法,并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bei)案。
中(zhong)國銀(yin)監(jian)會(hui)(hui)、中(zhong)國證(zheng)監(jian)會(hui)(hui)、中(zhong)國保監(jian)會(hui)(hui),中(zhong)央(yang)管理的國有獨資金融企(qi)業(ye)和國有控股金融企(qi)業(ye),可以結合金融行業(ye)的實際,制(zhi)定本規(gui)(gui)定的補充規(gui)(gui)定,并報中(zhong)央(yang)紀委、監(jian)察部備案。
第二(er)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zhong)央紀委商中(zhong)央組織部(bu)、監察部(bu)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發布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現行(xing)的(de)其(qi)他(ta)有關規(gui)(gui)定,凡與本(ben)(ben)規(gui)(gui)定不一致的(de),依照本(ben)(ben)規(gui)(gui)定執行(x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