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di)四章 違(wei)反規(gui)定行為的處理(li)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ye)領導人員違反(fan)本(ben)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規范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構按照管理(li)權限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mian)職處理(li)。
應當追究紀律(lv)(lv)責任的,除(chu)適用(yong)前款規定外,視情(qing)節(jie)輕重,依(yi)照國家有關(guan)法律(lv)(lv)法規給予相應的處分(fen)。
對于其中的(de)共(gong)產黨員,視情(qing)節輕重(zhong),依照《中國共(gong)產黨紀律處分(fen)條例》給予相應的(de)黨紀處分(fen)。
涉(she)嫌犯罪(zui)的,依法移送司法機(ji)關處理(li)。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qi)業(ye)領導人員受到警(jing)示談話、調離崗位(wei)、降職、免職處理的(de),應當減(jian)發(fa)或(huo)者全(quan)部扣發(fa)當年的(de)績(ji)效薪金、獎金。
第二十四(si)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gui)定獲(huo)取的(de)不(bu)正當(dang)(dang)經(jing)濟利益,應(ying)當(dang)(dang)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jing)濟損失的(de),應(ying)當(dang)(dang)依據國家(jia)或者(zhe)企業的(de)有關規(gui)定承擔經(jing)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dao)人員違反本規定受到降(jiang)職(zhi)處理的,兩(liang)年內不得擔(dan)任(ren)與其原任(ren)職(zhi)務(wu)(wu)相當或者(zhe)高于其原任(ren)職(zhi)務(wu)(wu)的職(zhi)務(wu)(wu)。
受(shou)到免職(zhi)處(chu)理(li)的,兩(liang)年內不得擔任(ren)國有企業的領(ling)導職(zhi)務(wu);因(yin)違(wei)反(fan)國家法律,造(zao)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shi)被(bei)免職(zhi)的,五年內不得擔任(ren)國有企業的領(ling)導職(zhi)務(wu)。
構成犯罪被判處刑(xing)罰的,終身不得擔任(ren)國有企業的領導職(zhi)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