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違(wei)反規(gui)定行為(wei)的(de)處理
第二十(shi)二條 國有企(qi)業領導(dao)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xing)為規范的,視(shi)情節輕重,由有關機(ji)構按照管理(li)權(quan)限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jiang)職(zhi)(zhi)、免職(zhi)(zhi)處理(li)。
應(ying)(ying)當(dang)追究紀律責任的(de),除適用前款規(gui)定外,視情節輕(qing)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i)給(gei)予相(xiang)應(ying)(ying)的(de)處分。
對于(yu)其中的共產黨員,視情節輕重,依(yi)照《中國(guo)共產黨紀(ji)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ying)的黨紀(ji)處分。
涉嫌(xian)犯罪的(de),依法移(yi)送司法機關(guan)處理。
第(di)二十(shi)三條 國有企業(ye)領導人員受到(dao)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mian)職處(chu)理的,應當減發或者(zhe)全部扣發當年的績(ji)效(xiao)薪(xin)金、獎金。
第(di)二十四條 國(guo)有企業領導(dao)人員違反本(ben)規(gui)定獲取的不正當(dang)(dang)經濟利益,應當(dang)(dang)責(ze)令清退;給(gei)國(guo)有企業造成經濟損(sun)失的,應當(dang)(dang)依(yi)據國(guo)家或者企業的有關規(gui)定承(cheng)擔經濟賠償責(ze)任。
第二十五(wu)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受到降職(zhi)處理(li)的,兩年(nian)內不得擔任(ren)(ren)與其原任(ren)(ren)職(zhi)務相當或者(zhe)高于其原任(ren)(ren)職(zhi)務的職(zhi)務。
受到免職處(chu)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ren)國(guo)有企(qi)業(ye)的領導(dao)職務;因違(wei)反國(guo)家法律,造成國(guo)有資(zi)產(chan)重(zhong)大損失(shi)被免職的,五(wu)年內不得擔任(ren)國(guo)有企(qi)業(ye)的領導(dao)職務。
構成犯罪被判(pan)處(chu)刑罰的,終身(shen)不得擔任國有(you)企業的領導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