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則
第二(er)十六(liu)條 國(guo)有企業領導(dao)班子成員以外的(de)(de)對(dui)國(guo)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li)責任的(de)(de)其他人員、國(guo)有企業所(suo)屬事(shi)業單(dan)位的(de)(de)領導(dao)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國有參股企業(ye)(含國有參股金(jin)融(rong)企業(ye))中對(dui)國有資產負有經(jing)營管理責任的人員(yuan)參照(zhao)本規定(ding)執行。
第(di)二十七條 本規(gui)定所(suo)稱履行國有資(zi)(zi)產(chan)(chan)(chan)出(chu)資(zi)(zi)人職(zhi)(zhi)責的機(ji)(ji)構(gou),包括作為國有資(zi)(zi)產(chan)(chan)(chan)出(chu)資(zi)(zi)人代表(biao)的各(ge)級(ji)國有資(zi)(zi)產(chan)(chan)(chan)監督管理(li)機(ji)(ji)構(gou)、尚未實行政資(zi)(zi)分開代行出(chu)資(zi)(zi)人職(zhi)(zhi)責的政府(fu)主管部門和(he)其他機(ji)(ji)構(gou)以(yi)及授權經營的母公司。
本規定所稱特定關(guan)系人,是(shi)指與國(guo)有(you)企業領(ling)導人員有(you)近親(qin)屬以及其他共(gong)同利益關(guan)系的(de)人。
第二十八條(tiao) 國務院(yuan)國資委,各省、自治區、直轄(xia)市(shi),可以根據本規定(ding)制(zhi)定(ding)實施辦法,并報中央紀委、監察(cha)部備案。
中國(guo)銀監(jian)會、中國(guo)證(zheng)監(jian)會、中國(guo)保監(jian)會,中央(yang)管理的國(guo)有獨資(zi)金融企業和(he)國(guo)有控股金融企業,可以(yi)結合金融行(xing)業的實際,制定本規定的補充規定,并報(bao)中央(yang)紀(ji)委、監(jian)察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ding)由中(zhong)央紀委商中(zhong)央組織部(bu)(bu)、監察部(bu)(bu)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發布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現(xian)行(xing)的其他有關規(gui)定,凡與(yu)本規(gui)定不(bu)一致(zhi)的,依照本規(gui)定執(zhi)行(x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