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則(ze)
第(di)二十六(liu)條 國有企(qi)業領導(dao)(dao)班子成(cheng)員(yuan)以外的對(dui)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yuan)、國有企(qi)業所屬(shu)事業單位的領導(dao)(dao)人員(yuan)參(can)照本規定執(zhi)行。
國有參(can)(can)股企業(ye)(含國有參(can)(can)股金融(rong)企業(ye))中(zhong)對(dui)國有資產負(fu)有經營管理責任(ren)的人員參(can)(can)照本規定執(zhi)行(xing)。
第二(er)十七條 本(ben)規定所(suo)稱履(lv)行(xing)國(guo)(guo)(guo)有資產(chan)出資人(ren)職(zhi)責的機構,包括作(zuo)為國(guo)(guo)(guo)有資產(chan)出資人(ren)代表的各(ge)級國(guo)(guo)(guo)有資產(chan)監督管(guan)理(li)機構、尚未實行(xing)政(zheng)資分開(kai)代行(xing)出資人(ren)職(zhi)責的政(zheng)府主(zhu)管(guan)部門(men)和其他(ta)機構以及授(shou)權經(jing)營的母公司。
本規(gui)定(ding)所(suo)稱特定(ding)關(guan)系人,是指(zhi)與(yu)國有企(qi)業領導人員(yuan)有近親屬以及其(qi)他共同利益關(guan)系的人。
第(di)二十八條 國務院國資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ke)以根據本規定(ding)制定(ding)實(shi)施辦法(fa),并(bing)報中央紀(ji)委、監察(cha)部備案。
中(zhong)國(guo)銀監會、中(zhong)國(guo)證監會、中(zhong)國(guo)保監會,中(zhong)央(yang)(yang)管理的國(guo)有獨資金(jin)(jin)融(rong)(rong)企(qi)業和國(guo)有控股金(jin)(jin)融(rong)(rong)企(qi)業,可以結合金(jin)(jin)融(rong)(rong)行業的實際,制定本(ben)規定的補充規定,并報(bao)中(zhong)央(yang)(yang)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二(er)十九(jiu)條 本(ben)規(gui)定由(you)中(zhong)央(yang)紀委商中(zhong)央(yang)組織部、監察部解(jie)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發布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現(xian)行的其他有(you)關規定,凡(fan)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zhi)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