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國有資產監督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shang)人(ren)民政府審計機關依(yi)法對國有資(zi)本經營預算的執行(xing)情況和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出資(zi)企(qi)業進行(xing)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清產核資、資產統計、資產評估監管、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明晰產權歸屬,理順產權關系,對企業國有資產的分布、變動等情況進行全方位動態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制度,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促進企業國有資產合理流動,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損失。
企(qi)業國有(you)資(zi)(zi)產轉(zhuan)讓過程中,有(you)違(wei)反法(fa)定程序(xu)或(huo)者超越權限擅自轉(zhuan)讓、惡意(yi)串(chuan)通低價(jia)轉(zhuan)讓、采(cai)取欺詐隱(yin)瞞等手段侵占企(qi)業國有(you)資(zi)(zi)產等違(wei)法(fa)行為的,國有(you)資(zi)(zi)產監督管理(li)機(ji)構應當及(ji)時終止轉(zhuan)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fa)向人民法(fa)院提起訴訟,確(que)認轉(zhuan)讓行為無效。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完善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對因違反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或者因重大決策失誤及嚴重經營管理不善,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企業管理者進行責任追究,并監督和指導國家出資企業開展內部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一條 國有獨資企業廠長(經理)、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監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工作。
國有資(zi)產監督(du)管(guan)理(li)機構依(yi)法審議批(pi)準(zhun)國有獨資(zi)企業廠長(經理(li))報(bao)告、國有獨資(zi)公司董事會報(bao)告、監事會或者監事報(bao)告。
國(guo)有(you)獨(du)資(zi)(zi)企(qi)業、國(guo)有(you)獨(du)資(zi)(zi)公(gong)(gong)司出現重(zhong)(zhong)大(da)投資(zi)(zi)損失(shi)、發(fa)生(sheng)重(zhong)(zhong)大(da)安全(quan)生(sheng)產事故(gu)等(deng)影響企(qi)業正常(chang)經(jing)營的(de)重(zhong)(zhong)大(da)事件(jian),應當(dang)及(ji)時(shi)向國(guo)有(you)資(zi)(zi)產監督管(guan)理(li)機(ji)構報告;國(guo)有(you)資(zi)(zi)本(ben)控(kong)股公(gong)(gong)司、國(guo)有(you)資(zi)(zi)本(ben)參股公(gong)(gong)司發(fa)生(sheng)上述(shu)重(zhong)(zhong)大(da)事件(jian)的(de),國(guo)有(you)資(zi)(zi)產監督管(guan)理(li)機(ji)構委(wei)派的(de)股東代表應當(dang)及(ji)時(shi)向國(guo)有(you)資(zi)(zi)產監督管(guan)理(li)機(ji)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眾公布國有資產狀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任何單位(wei)和個(ge)人(ren)有(you)權對造成國有(you)資產(chan)損失的行為向有(you)關(guan)部(bu)門(men)進行檢(jian)舉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