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國有資產監督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縣(xian)級以上人民(min)政府審計機關依法對國(guo)(guo)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屬(shu)于(yu)審計監督對象的國(guo)(guo)家出資企業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清產核資、資產統計、資產評估監管、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明晰產權歸屬,理順產權關系,對企業國有資產的分布、變動等情況進行全方位動態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制度,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促進企業國有資產合理流動,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損失。
企業(ye)國(guo)有(you)資產(chan)轉(zhuan)讓過程中,有(you)違(wei)反法(fa)定(ding)程序或者超(chao)越權(quan)限擅(shan)自轉(zhuan)讓、惡意串通低(di)價轉(zhuan)讓、采取(qu)欺(qi)詐隱(yin)瞞(man)等手段侵占企業(ye)國(guo)有(you)資產(chan)等違(wei)法(fa)行為的,國(guo)有(you)資產(chan)監督(du)管理機構(gou)應(ying)當及時終止轉(zhuan)讓活動,必要時應(ying)當依法(fa)向人民法(fa)院提起訴訟,確認轉(zhuan)讓行為無效。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完善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對因違反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或者因重大決策失誤及嚴重經營管理不善,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企業管理者進行責任追究,并監督和指導國家出資企業開展內部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一條 國有獨資企業廠長(經理)、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監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工作。
國有資(zi)產監(jian)(jian)(jian)督管(guan)理(li)機構依法審議(yi)批準國有獨資(zi)企業廠(chang)長(經理(li))報(bao)告(gao)、國有獨資(zi)公司董事(shi)會(hui)報(bao)告(gao)、監(jian)(jian)(jian)事(shi)會(hui)或(huo)者監(jian)(jian)(jian)事(shi)報(bao)告(gao)。
國(guo)(guo)有(you)(you)獨(du)資(zi)企(qi)(qi)業、國(guo)(guo)有(you)(you)獨(du)資(zi)公(gong)司(si)出(chu)現重大(da)投資(zi)損失(shi)、發生(sheng)重大(da)安全生(sheng)產(chan)事故等影(ying)響企(qi)(qi)業正(zheng)常經(jing)營的(de)重大(da)事件(jian),應當及時向(xiang)國(guo)(guo)有(you)(you)資(zi)產(chan)監督(du)管(guan)理(li)機構報告;國(guo)(guo)有(you)(you)資(zi)本控股(gu)公(gong)司(si)、國(guo)(guo)有(you)(you)資(zi)本參股(gu)公(gong)司(si)發生(sheng)上述重大(da)事件(jian)的(de),國(guo)(guo)有(you)(you)資(zi)產(chan)監督(du)管(guan)理(li)機構委派的(de)股(gu)東代表(biao)應當及時向(xiang)國(guo)(guo)有(you)(you)資(zi)產(chan)監督(du)管(guan)理(li)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眾公布國有資產狀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you)(you)權(quan)對造(zao)成國有(you)(you)資產損失的行為(wei)向有(you)(you)關(guan)部門進行檢舉(ju)和控告(g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