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實現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cheng)企(qi)業(ye)國(guo)有資產,是(shi)指國(guo)家對企(qi)業(ye)各種形式的(de)出資所形成的(de)權(quan)益。
本條例(li)所(suo)稱國(guo)(guo)家(jia)(jia)出(chu)資(zi)(zi)企業(ye),是指(zhi)國(guo)(guo)家(jia)(jia)出(chu)資(zi)(zi)的國(guo)(guo)有(you)(you)獨(du)資(zi)(zi)企業(ye)、國(guo)(guo)有(you)(you)獨(du)資(zi)(zi)公(gong)司以及國(guo)(guo)有(you)(you)資(zi)(zi)本控股公(gong)司、國(guo)(guo)有(you)(you)資(zi)(zi)本參股公(gong)司。
第三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四條 對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實行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縣(xian)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jian)立健(jian)全國有資產(chan)(chan)保值(zhi)增(zeng)值(zhi)考核和責(ze)任(ren)追(zhui)究(jiu)制(zhi)度,落實(shi)企業國有資產(chan)(chan)保值(zhi)增(zeng)值(zhi)責(ze)任(ren)。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授權一個部門或者機構承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
前(qian)款規定的國(guo)有(you)資產(chan)監(jian)督(du)管(guan)(guan)理委員(yuan)會和承擔國(guo)有(you)資產(chan)監(jian)督(du)管(guan)(guan)理職(zhi)責的部門或機構統(tong)稱(cheng)國(guo)有(you)資產(chan)監(jian)督(du)管(guan)(guan)理機構。
對(dui)文化領域的企業國(guo)有(you)資(zi)產,國(guo)有(you)資(zi)產監督(du)管(guan)理(li)機構應(ying)當依(yi)法(fa)履行國(guo)有(you)資(zi)產基礎管(guan)理(li)職責(ze),其(qi)他(ta)監督(du)管(guan)理(li)工作,可以委托有(you)關(guan)部門或者機構依(yi)據本(ben)條例實施。
第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上級人(ren)民政(zheng)府國有資產(chan)監(jian)督(du)管理(li)機構依法對下級人(ren)民政(zheng)府的國有資產(chan)監(jian)督(du)管理(li)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an)督(du)。
第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國(guo)有資產(chan)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維護企(qi)業(ye)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quan)利,除依法履(lv)行出資人(ren)職(zhi)責外,不得干預企(qi)業(ye)經營活動(dong)。
第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國家(jia)出資企業應當按照決策、執行和監(jian)督分(fen)離(li)的原則,建立和完善法(fa)人治理結(jie)構,提高(gao)企業管(guan)理的科學化(hua)、民(min)主化(hua)、制度化(hua)水平(ping),確(que)保國有資產保值(zhi)增值(zhi)。
國家(jia)出資(zi)企業應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接受(shou)(shou)人民政府及其有(you)關部(bu)門、機構(gou)依法實(shi)施的(de)管理和監督,對出資(zi)人負責,接受(shou)(shou)社會公眾的(de)監督,承擔(dan)社會責任。
第九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開透明、激勵與約束相統一的薪酬體系,提高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水平,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