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實現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li)所稱企(qi)業(ye)國(guo)有(you)資(zi)產,是指國(guo)家對企(qi)業(ye)各種形(xing)式(shi)的出資(zi)所形(xing)成的權(quan)益。
本條例所稱國(guo)(guo)(guo)(guo)家出資(zi)企業,是指(zhi)國(guo)(guo)(guo)(guo)家出資(zi)的國(guo)(guo)(guo)(guo)有獨資(zi)企業、國(guo)(guo)(guo)(guo)有獨資(zi)公司以及國(guo)(guo)(guo)(guo)有資(zi)本控股公司、國(guo)(guo)(guo)(guo)有資(zi)本參(can)股公司。
第三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四條 對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實行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縣(xian)級以上(shang)人民政府(fu)應當建立健全國(guo)有(you)資產保值增(zeng)值考(kao)核和(he)責(ze)任(ren)追究制度,落(luo)實(shi)企業國(guo)有(you)資產保值增(zeng)值責(ze)任(ren)。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授權一個部門或者機構承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
前款規定的(de)國有資(zi)產監督管理(li)委員會和承擔國有資(zi)產監督管理(li)職責的(de)部門或機構統稱(cheng)國有資(zi)產監督管理(li)機構。
對文化領域的(de)企(qi)業國有(you)資(zi)產,國有(you)資(zi)產監督(du)管(guan)(guan)理(li)機(ji)構(gou)應當依法履行國有(you)資(zi)產基礎(chu)管(guan)(guan)理(li)職責,其他監督(du)管(guan)(guan)理(li)工作,可以(yi)委托有(you)關部(bu)門(men)或者機(ji)構(gou)依據(ju)本條例實施。
第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上級人(ren)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du)管理機構依法對下級人(ren)民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du)管理工作進行指導(dao)和監督(du)。
第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國有(you)資產監督(du)管(guan)理(li)機(ji)構應當維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依(yi)法享有(you)的權(quan)利,除依(yi)法履行(xing)出資人職責外,不得(de)干預企業經營活動(dong)。
第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國(guo)家出資企業應(ying)當按照(zhao)決策、執行(xing)和(he)監督分離的(de)(de)原則(ze),建立和(he)完善法人治(zhi)理結構,提高企業管理的(de)(de)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確保國(guo)有資產保值增值。
國家出(chu)資企業應當(dang)依(yi)法(fa)(fa)從(cong)事經營活動,接受人(ren)(ren)民政(zheng)府及其有關部門(men)、機構依(yi)法(fa)(fa)實施的(de)管理和監督(du),對(dui)出(chu)資人(ren)(ren)負(fu)責(ze),接受社(she)會公眾的(de)監督(du),承擔(dan)社(she)會責(ze)任。
第九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開透明、激勵與約束相統一的薪酬體系,提高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水平,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