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實現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企業(ye)國(guo)(guo)有資產,是(shi)指國(guo)(guo)家對企業(ye)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cheng)的權益。
本(ben)條(tiao)例(li)所稱國家(jia)出資(zi)企(qi)業,是指國家(jia)出資(zi)的國有(you)獨(du)資(zi)企(qi)業、國有(you)獨(du)資(zi)公(gong)司以及國有(you)資(zi)本(ben)控股(gu)公(gong)司、國有(you)資(zi)本(ben)參股(gu)公(gong)司。
第三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四條 對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實行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ying)當建立健全國有(you)資產保(bao)值(zhi)增值(zhi)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企業國有(you)資產保(bao)值(zhi)增值(zhi)責任。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授權一個部門或者機構承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
前款規定的國(guo)(guo)有資產監(jian)督管理委(wei)員會和(he)承擔國(guo)(guo)有資產監(jian)督管理職(zhi)責的部(bu)門或機構統稱國(guo)(guo)有資產監(jian)督管理機構。
對文化領域的企業國(guo)有資(zi)(zi)產(chan),國(guo)有資(zi)(zi)產(chan)監督管(guan)(guan)理(li)機(ji)構(gou)應當依法履行國(guo)有資(zi)(zi)產(chan)基礎(chu)管(guan)(guan)理(li)職責,其他監督管(guan)(guan)理(li)工作,可以委托有關部(bu)門或(huo)者機(ji)構(gou)依據本條例實施。
第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上級(ji)人民政府國有(you)(you)資產(chan)(chan)監(jian)(jian)督(du)管理(li)機構依法對(dui)下(xia)級(ji)人民政府的國有(you)(you)資產(chan)(chan)監(jian)(jian)督(du)管理(li)工作進(jin)行(xing)指(zhi)導(dao)和監(jian)(jian)督(du)。
第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國有(you)(you)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ying)當維護企業作為(wei)市場(chang)主體(ti)依法享(xiang)有(you)(you)的權利,除依法履行出(chu)資人職責外,不得干預企業經(jing)營活(huo)動(dong)。
第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國(guo)家出資(zi)企(qi)業應當按照決策、執(zhi)行和監督分離的(de)原(yuan)則,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ti)高(gao)企(qi)業管理的(de)科(ke)學化(hua)(hua)、民主化(hua)(hua)、制度化(hua)(hua)水平,確保(bao)國(guo)有(you)資(zi)產保(bao)值增值。
國家出資企業應(ying)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接受(shou)人民(min)政府及其有關(guan)部門(men)、機構依法實施的管理(li)和監督(du)(du),對出資人負(fu)責,接受(shou)社(she)會公(gong)眾的監督(du)(du),承擔社(she)會責任。
第九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開透明、激勵與約束相統一的薪酬體系,提高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水平,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