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實現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ben)條例所稱(cheng)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chu)資所形成的權(quan)益。
本(ben)(ben)條例所稱國(guo)家出資(zi)(zi)企業,是指國(guo)家出資(zi)(zi)的國(guo)有(you)獨資(zi)(zi)企業、國(guo)有(you)獨資(zi)(zi)公司(si)以及國(guo)有(you)資(zi)(zi)本(ben)(ben)控股(gu)(gu)公司(si)、國(guo)有(you)資(zi)(zi)本(ben)(ben)參股(gu)(gu)公司(si)。
第三條 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四條 對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實行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shang)人民政(zheng)府應(ying)當建立健全(quan)國(guo)有(you)資(zi)產保值(zhi)(zhi)(zhi)增(zeng)值(zhi)(zhi)(zhi)考核(he)和責任追究制度,落(luo)實(shi)企業國(guo)有(you)資(zi)產保值(zhi)(zhi)(zhi)增(zeng)值(zhi)(zhi)(zhi)責任。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授權一個部門或者機構承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
前款規定的(de)國(guo)(guo)有資(zi)產監督管理(li)委員會(hui)和承擔國(guo)(guo)有資(zi)產監督管理(li)職責的(de)部門或機(ji)構統稱(cheng)國(guo)(guo)有資(zi)產監督管理(li)機(ji)構。
對文化領域(yu)的企(qi)業(ye)國(guo)有資(zi)產,國(guo)有資(zi)產監(jian)督(du)管理機構應(ying)當依法履(lv)行國(guo)有資(zi)產基礎管理職(zhi)責,其他監(jian)督(du)管理工(gong)作(zuo),可以委托有關部門(men)或者機構依據本條例實施。
第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上級人(ren)民(min)政府國有資產(chan)監(jian)(jian)督(du)管理機構依法(fa)對下級人(ren)民(min)政府的國有資產(chan)監(jian)(jian)督(du)管理工作進行指導(dao)和(he)監(jian)(jian)督(du)。
第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國有(you)(you)資(zi)產監督管理(li)機構應當維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xiang)有(you)(you)的權(quan)利,除依法履行(xing)出資(zi)人職責外,不(bu)得干預企業經營活(huo)動。
第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國(guo)家出資(zi)(zi)企(qi)業應(ying)當按照決策(ce)、執行和(he)監(jian)督(du)分離的原則,建立和(he)完善法人治理結(jie)構(gou),提高企(qi)業管理的科學化(hua)(hua)、民主化(hua)(hua)、制度化(hua)(hua)水平,確(que)保(bao)國(guo)有資(zi)(zi)產保(bao)值增值。
國家(jia)出資企業應當(dang)依法從事經營活動(dong),接(jie)(jie)受人(ren)(ren)民政府(fu)及其有(you)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shi)的管理和監督(du),對出資人(ren)(ren)負(fu)責(ze),接(jie)(jie)受社會(hui)(hui)公眾(zhong)的監督(du),承擔社會(hui)(hui)責(ze)任(ren)。
第九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開透明、激勵與約束相統一的薪酬體系,提高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水平,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