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是指:
(一)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shang)市、解散、申(shen)請破產(chan);
(二)增加或(huo)者(zhe)減(jian)少注冊資本;
(三)企業發展戰(zhan)略(lve)規劃、年度(du)投資計劃、主營業務范圍;
(四)企業年度(du)財務預算方(fang)案、決算方(fang)案、利潤(run)分配方(fang)案;
(五(wu))發行股票、債券;
(六)重(zhong)大(da)投融資、大(da)額捐(juan)贈、為他人提供大(da)額擔(dan)保、轉讓重(zhong)大(da)財(cai)產;
(七(qi))企業管理者(zhe)薪酬(chou)、職工工資總(zong)額;
(八)法律(lv)、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qi)他重大(da)事(shi)項。
上述(shu)重(zhong)大事項的批準或(huo)者決(jue)定(ding),國(guo)(guo)有資產監督管理機(ji)構和(he)(he)國(guo)(guo)家出資企(qi)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he)(he)企(qi)業章程規定(ding)的權限(xian)和(he)(he)程序(xu)執行。
第十七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改制、關聯交易、資產評估、國有資產轉讓等重大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發行債券、投資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報經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構批準、核準或者備案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九條 國家出資企業在境外設立企業的,企業的產權應當由企業法人持有,確需以自然人名義持有企業股權、物業產權及其他投資權益的,應當按照有關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
國(guo)有(you)獨(du)資(zi)企(qi)業、國(guo)有(you)獨(du)資(zi)公司(si)再(zai)出資(zi)設(she)立境(jing)(jing)外企(qi)業,在(zai)辦理境(jing)(jing)外的(de)相關法律手續之前,應當將擬設(she)立境(jing)(jing)外企(qi)業的(de)章程報(bao)國(guo)有(you)資(zi)產監督管理機(ji)構備案(an)。
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家出資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權限對國家出資企業再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進行監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