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是指:
(一)企業合并(bing)、分立(li)、改制、上市、解散、申請破產;
(二)增(zeng)加或者減少(shao)注冊資本;
(三)企業發展戰(zhan)略規(gui)劃(hua)、年度投資計劃(hua)、主營業務范(fan)圍;
(四)企業年度財務預算(suan)方(fang)(fang)案、決算(suan)方(fang)(fang)案、利潤分配方(fang)(fang)案;
(五)發行股票(piao)、債券;
(六)重(zhong)大投融資(zi)、大額捐贈、為他(ta)人提供大額擔(dan)保、轉讓重(zhong)大財(cai)產;
(七)企(qi)業(ye)管理者(zhe)薪酬、職工(gong)工(gong)資總額;
(八(ba))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上(shang)述重大事項的批準或者決定(ding),國(guo)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國(guo)家出資企業應當按照法(fa)律、法(fa)規和企業章(zhang)程規定(ding)的權限和程序(xu)執行。
第十七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改制、關聯交易、資產評估、國有資產轉讓等重大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發行債券、投資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報經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構批準、核準或者備案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九條 國家出資企業在境外設立企業的,企業的產權應當由企業法人持有,確需以自然人名義持有企業股權、物業產權及其他投資權益的,應當按照有關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
國(guo)有獨資企業、國(guo)有獨資公司(si)再出資設(she)立境外(wai)企業,在(zai)辦(ban)理境外(wai)的相(xiang)關法律手續之前,應當將擬(ni)設(she)立境外(wai)企業的章程報國(guo)有資產(chan)監督管理機(ji)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家出資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權限對國家出資企業再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進行監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