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實行預算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下列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應當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一)從國家出資企業分(fen)得(de)的利潤;
(二)國有(you)資(zi)產轉讓收入;
(三)從國家出資企業取(qu)得的清算收(shou)入;
(四(si))其他國(guo)有(you)資本收入(ru)。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suan)支出包括:
(一(yi))費用性支出(chu)(chu),即國家(jia)出(chu)(chu)資(zi)企業(ye)改(gai)革成本支出(chu)(chu)、國有資(zi)產監(jian)督管理機構的(de)監(jian)管費用支出(chu)(chu)等;
(二)資(zi)本(ben)性支出,即(ji)對(dui)國家出資(zi)企業和重(zhong)點產(chan)業資(zi)本(ben)性投入等;
(三)縣(xian)級(ji)以上人民(min)政府規(gui)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編制工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向財政部門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第二十五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分配利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監督國家出資企業及時、足額上繳國有資本收入。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