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fu)則
第三十八條
省管企業(ye)(ye)中未設立董事會(hui)的(de)國有獨資(zi)企業(ye)(ye),由經理辦公會(hui)議(yi)代行(xing)本指(zhi)(zhi)引中有關董事會(hui)的(de)職責,總(zong)經理對(dui)本指(zhi)(zhi)引的(de)貫徹執行(xing)負責。
第三十(shi)九(jiu)條
本(ben)指引(yin)由省國資委(wei)負責解釋。
第(di)四(si)十條
本指(zhi)引(yin)自(zi)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