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外國公(gong)司的分支機構(gou)
第(di)一百九十(shi)二(er)條(tiao) 本(ben)法(fa)所稱外國(guo)(guo)公司是(shi)指依(yi)照外國(guo)(guo)法(fa)律在中(zhong)國(guo)(guo)境外設立的(de)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條 外(wai)國(guo)公司在中(zhong)國(guo)境內設立分支機(ji)構,必(bi)須向中(zhong)國(guo)主管機(ji)關(guan)提出申請(qing),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shu)國(guo)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guan)文件,經批準(zhun)后(hou),向公司登記機(ji)關(guan)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zhi)照。
外(wai)國(guo)公司分(fen)支(zhi)機構(gou)的審批辦法由國(guo)務院另行規定(ding)。
第(di)一百(bai)九十四(si)條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zhi)機(ji)構,必須在中國境內指定負責該分支(zhi)機(ji)構的代表(biao)人或(huo)者代理人,并向該分支(zhi)機(ji)構撥(bo)付與(yu)其(qi)所從事的經營活(huo)動相適(shi)應的資金。
對外國公司(si)分支機構的(de)經(jing)營資金(jin)需要規(gui)(gui)定最低限額的(de),由國務院另行規(gui)(gui)定。
第一百九十(shi)五條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ming)該外國公司的國籍及責任形式(shi)。
外國(guo)(guo)公司的分(fen)支機構應當在本機構中置(zhi)備該外國(guo)(guo)公司章程(cheng)。
第一百九十六條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zhi)機構不(bu)具有中國法人資格。
外(wai)國公司對(dui)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第(di)一百九十(shi)七條(tiao) 經批準設立的(de)外國(guo)(guo)公司分(fen)支機構,在中(zhong)(zhong)(zhong)國(guo)(guo)境內(nei)從事業務活動(dong),必須遵守中(zhong)(zhong)(zhong)國(guo)(guo)的(de)法律(lv),不得損害(hai)中(zhong)(zhong)(zhong)國(guo)(guo)的(de)社會(hui)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中(zhong)(zhong)(zhong)國(guo)(guo)法律(lv)保(bao)護。
第一百九(jiu)十八條(tiao) 外(wai)國(guo)公(gong)司撤銷其在中國(guo)境(jing)內(nei)的(de)分支機(ji)構時,必須依法清(qing)償債務(wu),依照本(ben)法有關(guan)公(gong)司清(qing)算程序的(de)規定(ding)進行清(qing)算。未清(qing)償債務(wu)之前(qian),不得將其分支機(ji)構的(de)財產移至中國(guo)境(jing)外(w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