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yi)章 外(wai)國公司(si)的分(fen)支機構
第一百九十二條 本法所稱外(wai)國公司是指依照外(wai)國法律(lv)在中國境(jing)外(wai)設立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條 外國(guo)公(gong)(gong)司(si)在中國(guo)境內設立分支機(ji)構,必(bi)須向(xiang)中國(guo)主管機(ji)關提出申請(qing),并(bing)提交其公(gong)(gong)司(si)章(zhang)程(cheng)、所屬國(guo)的公(gong)(gong)司(si)登(deng)記證(zheng)書等有關文件,經(jing)批準后,向(xiang)公(gong)(gong)司(si)登(deng)記機(ji)關依法(fa)辦(ban)理登(deng)記,領取營業執照。
外國(guo)公司分支(zhi)機構的(de)審批辦法由國(guo)務(wu)院另(ling)行規定。
第(di)一百九十四條(tiao) 外(wai)國(guo)(guo)公司在中國(guo)(guo)境內(nei)設立分(fen)支機構,必須在中國(guo)(guo)境內(nei)指定(ding)負責該分(fen)支機構的(de)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該分(fen)支機構撥付與其所從(cong)事的(de)經營(ying)活動相(xiang)適應的(de)資金。
對(dui)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資(zi)金需要規定(ding)最低限額的,由國務院另行(xing)規定(ding)。
第一百(bai)九十(shi)五條 外(wai)國(guo)公司(si)的分支機構(gou)應當在其名稱中標(biao)明(ming)該外(wai)國(guo)公司(si)的國(guo)籍及責(ze)任形式。
外(wai)國公司的分支(zhi)機構(gou)應當(dang)在(zai)本機構(gou)中置備該外(wai)國公司章程(cheng)。
第一(yi)百九十六條 外國(guo)公司在中國(guo)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中國(guo)法(fa)人資(zi)格(ge)。
外(wai)國公(gong)司對其分(fen)支機(ji)構在中國境(jing)內進(jin)行經(jing)營活動(dong)承擔民事責(ze)任。
第一百九十七(qi)條 經批準設(she)立(li)的(de)外(wai)國(guo)公司分支機構(gou),在中國(guo)境內從事(shi)業務活動,必(bi)須遵守中國(guo)的(de)法(fa)律(lv),不得損害中國(guo)的(de)社會公共利益,其合(he)法(fa)權益受中國(guo)法(fa)律(lv)保(bao)護。
第一(yi)百九十(shi)八條(tiao) 外國(guo)(guo)公司撤銷其在(zai)中國(guo)(guo)境內的(de)分支(zhi)機構時,必(bi)須依(yi)法清(qing)償債務,依(yi)照本法有(you)關(guan)公司清(qing)算程序的(de)規定(ding)進行清(qing)算。未清(qing)償債務之前(qian),不得將(jiang)其分支(zhi)機構的(de)財(cai)產移至中國(guo)(guo)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