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di)十(shi)一(yi)章 外(wai)國公(gong)司的分(fen)支機構
第一(yi)百(bai)九十二條 本法(fa)所稱(cheng)外國公(gong)(gong)司是指(zhi)依照外國法(fa)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de)公(gong)(gong)司。
第一百九十三(san)條 外國(guo)公司在中(zhong)(zhong)國(guo)境內設立(li)分支機構(gou),必須向中(zhong)(zhong)國(guo)主(zhu)管機關提(ti)出申(shen)請,并提(ti)交其公司章(zhang)程、所屬國(guo)的(de)公司登記證書等(deng)有關文(wen)件,經批準(zhun)后(hou),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li)登記,領取營業執照(zhao)。
外(wai)國(guo)公司(si)分支機構的審(shen)批辦(ban)法由國(guo)務院另行(xing)規(gui)定。
第(di)一百(bai)九十四條 外國(guo)公司在中國(guo)境內(nei)設立分(fen)支(zhi)機(ji)構(gou),必須在中國(guo)境內(nei)指定(ding)負責(ze)該(gai)分(fen)支(zhi)機(ji)構(gou)的(de)代表人或者代理(li)人,并向該(gai)分(fen)支(zhi)機(ji)構(gou)撥付與其(qi)所從事的(de)經(jing)營活動相適應的(de)資金。
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ying)資(zi)金需(xu)要規定最低限額的,由國務(wu)院另(ling)行規定。
第一百九十(shi)五(wu)條(tiao) 外(wai)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ming)該(gai)外(wai)國公司的國籍及責任形式。
外(wai)國公(gong)司的分支(zhi)機(ji)構應(ying)當在(zai)本(ben)機(ji)構中(zhong)置備該外(wai)國公(gong)司章程(cheng)。
第一百九十六條 外國公司在(zai)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bu)具有中國法人資(zi)格。
外(wai)國(guo)公司對(dui)其分支(zhi)機構(gou)在中國(guo)境(jing)內進行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ze)任。
第一(yi)百九(jiu)十七條 經批準(zhun)設(she)立的(de)外國(guo)公(gong)司(si)分支機構,在中國(guo)境內從事業務活動,必須遵(zun)守中國(guo)的(de)法律(lv),不得損害中國(guo)的(de)社(she)會公(gong)共(gong)利益,其合法權益受中國(guo)法律(lv)保護。
第一百九十八(ba)條 外國公(gong)司撤(che)銷其在(zai)中國境(jing)內的(de)(de)分支(zhi)機構(gou)時,必須依(yi)法清(qing)(qing)(qing)償債務(wu)(wu),依(yi)照本法有關(guan)公(gong)司清(qing)(qing)(qing)算(suan)程序的(de)(de)規定進行(xing)清(qing)(qing)(qing)算(suan)。未清(qing)(qing)(qing)償債務(wu)(wu)之前,不得將其分支(zhi)機構(gou)的(de)(de)財(cai)產移至(zhi)中國境(jing)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