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外(wai)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第一百九十二(er)條 本法所(suo)稱外(wai)國(guo)公司是指(zhi)依照外(wai)國(guo)法律在中(zhong)國(guo)境外(wai)設立(li)的公司。
第一(yi)百九十三條 外國(guo)(guo)公(gong)(gong)司(si)在中國(guo)(guo)境(jing)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guo)(guo)主管機關(guan)(guan)提(ti)出申請(qing),并提(ti)交其公(gong)(gong)司(si)章程、所(suo)屬國(guo)(guo)的公(gong)(gong)司(si)登(deng)記(ji)證書等有關(guan)(guan)文件,經(jing)批準后,向公(gong)(gong)司(si)登(deng)記(ji)機關(guan)(guan)依法辦理登(deng)記(ji),領取營(ying)業執照。
外國(guo)公司分支機構(gou)的審批(pi)辦法由國(guo)務(wu)院另行規定。
第一百(bai)九十四條 外(wai)國公司在(zai)中國境內(nei)設立分支機構(gou),必須在(zai)中國境內(nei)指(zhi)定負(fu)責該分支機構(gou)的(de)代(dai)表(biao)人或者代(dai)理人,并向該分支機構(gou)撥付與其所從(cong)事的(de)經(jing)營活(huo)動相適(shi)應的(de)資金。
對外(wai)國(guo)公(gong)司分(fen)支機構的經營資金(jin)需要規定最低(di)限(xian)額(e)的,由國(guo)務院另(ling)行規定。
第一百(bai)九(jiu)十五條 外(wai)國公(gong)司的分(fen)支(zhi)機構應當(dang)在其名稱中標(biao)明該(gai)外(wai)國公(gong)司的國籍及(ji)責任形式。
外國(guo)公(gong)司的分支機(ji)構(gou)應當在本機(ji)構(gou)中置(zhi)備(bei)該外國(guo)公(gong)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條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li)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
外國公(gong)司對其分支機(ji)構(gou)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huo)動承擔民(min)事(shi)責任(ren)。
第一百九十七條 經批準設立的(de)外國公司(si)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cong)事(shi)業務(wu)活動(dong),必須遵(zun)守中國的(de)法(fa)律,不得損(sun)害中國的(de)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fa)權益受中國法(fa)律保(bao)護。
第(di)一百九十八條 外(wai)國(guo)公司(si)撤銷(xiao)其在中國(guo)境(jing)內的(de)分支機構(gou)(gou)時(shi),必須(xu)依法清償債(zhai)務(wu)(wu),依照本法有關公司(si)清算程序的(de)規定進行(xing)清算。未清償債(zhai)務(wu)(wu)之前,不(bu)得將其分支機構(gou)(gou)的(de)財產(chan)移(yi)至中國(guo)境(jing)外(w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