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di)一(yi)章 一(yi)般規定
第一(yi)條 為了保(bao)護合(he)同當事人的(de)合(he)法權益,維(wei)護社(she)會經濟秩序(xu),促(cu)進社(she)會主義現代化(hua)建設,制(zhi)定本法。
第二(er)條 本法(fa)所稱(cheng)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fa)人、其他(ta)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min)事(shi)權利義務關(guan)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jian)護等(deng)有關身份關系的(de)協(xie)議,適(shi)用其他法律的(de)規(gui)定。
第三條 合同當事(shi)人的(de)法律地位平(ping)等,一方不得將自己(ji)的(de)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tiao) 當(dang)事(shi)人(ren)依法(fa)享(xiang)有(you)自愿訂立(li)合同(tong)的(de)權利(li),任何單(dan)位和個人(ren)不得非(fei)法(fa)干預。
第(di)五條 當(dang)事人應當(dang)遵循(xun)公平(ping)原則確定各方(fang)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quan)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xin)用原則。
第七條 當(dang)事(shi)人訂立、履(lv)行合同(tong),應當(dang)遵守(shou)法律、行政法規,尊重(zhong)社(she)會公(gong)德,不得(de)擾亂社(she)會經濟秩序,損害(hai)社(she)會公(gong)共利益(yi)。
第八條 依(yi)法(fa)成(cheng)立的合同,對(dui)當(dang)(dang)事(shi)人具(ju)有(you)法(fa)律約(yue)束(shu)力。當(dang)(dang)事(shi)人應當(dang)(dang)按照約(yue)定履行自(zi)己的義務,不得擅自(zi)變更(geng)或者解除(chu)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shou)法律保(bao)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