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章 一般(ban)規定
第一條(tiao) 為了保護合(he)同(tong)當事(shi)人的合(he)法權(quan)益,維護社(she)會(hui)經濟(ji)秩序,促(cu)進社(she)會(hui)主義現(xian)代化建設(she),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ti)的(de)(de)自(zi)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de)(de)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de)協議,適(shi)用其他(ta)法律的(de)規定。
第(di)三條 合同當事人(ren)的法(fa)律地位(wei)平等,一方(fang)不得(de)將自己的意志(zhi)強加給另一方(fang)。
第四條 當(dang)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he)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當事人應(ying)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de)權利和義務(wu)。
第(di)六條 當事人(ren)行(xing)使權利、履行(xing)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當事(shi)人訂立、履行合(he)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she)會(hui)(hui)(hui)公德,不得擾(rao)亂社(she)會(hui)(hui)(hui)經濟(ji)秩序,損害社(she)會(hui)(hui)(hui)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法(fa)成立的合同,對當(dang)事(shi)人具有法(fa)律約(yue)束(shu)力。當(dang)事(shi)人應當(dang)按(an)照約(yue)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shan)自變(bian)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fa)成立的合同,受法(fa)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