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章(zhang)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bao)護(hu)合(he)(he)同當(dang)事人(ren)的(de)合(he)(he)法權益,維護(hu)社會經濟(ji)秩(zhi)序,促進社會主義(yi)現代化建設(she),制定本法。
第二條(tiao) 本法所(suo)稱合同是平(ping)等主(zhu)體(ti)的(de)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zhi)之間(jian)設立、變更(geng)、終止(zhi)民事權利義務關(guan)系的(de)協議。
婚姻、收養(yang)、監(jia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de)協議,適用(yong)其他法律的(de)規定。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lv)地(di)位平等(deng),一方(fang)不得將自己(ji)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fang)。
第四條 當事人依(yi)法享有(you)自(zi)愿訂立合同的(de)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bu)得(de)非法干(gan)預。
第五條 當事人應(ying)當遵循公(gong)平原則確定(ding)各方的(de)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當事(shi)人行使權(quan)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qi)條(tiao) 當事人(ren)訂(ding)立、履行(xing)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xing)政法規,尊(zun)重社(she)會公德,不(bu)得擾亂社(she)會經濟秩序,損害社(she)會公共利(li)益。
第(di)八條 依法(fa)成立的合(he)同,對(dui)當(dang)事(shi)人(ren)具(ju)有法(fa)律約束力。當(dang)事(shi)人(ren)應(ying)當(dang)按照約定(ding)履行(xing)自己的義(yi)務,不(bu)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he)同。
依法(fa)成立的合同,受法(fa)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