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tiao) 為(wei)了保(bao)護(hu)合(he)同當事人的合(he)法(fa)(fa)權益(yi),維護(hu)社會(hui)經濟秩序,促(cu)進社會(hui)主義(yi)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fa)(fa)。
第二條 本法(fa)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ti)的自然人、法(fa)人、其(qi)他(ta)組(zu)織之間(jian)設立、變更、終止(zhi)民事權利義務關(guan)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hu)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e)議,適用其他法(fa)律的規定。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lv)地位平等,一方不(bu)得將自己的意志(zhi)強加給(gei)另(ling)一方。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li)合同的(de)權利,任何(he)單位和個人不(bu)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tiao) 當(dang)事人(ren)應當(dang)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he)義務(wu)。
第六條 當事(shi)人行(xing)(xing)使權利、履行(xing)(xing)義(yi)務應當遵循誠實信(xin)用原則。
第(di)七條 當事(shi)人(ren)訂立、履行(xing)合同,應當遵守(shou)法律、行(xing)政法規,尊(zun)重社會公(gong)(gong)德,不(bu)得擾亂(luan)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gong)(gong)共利益(yi)。
第八(ba)條 依法成立的(de)合(he)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yue)束(shu)力。當事人應(ying)當按照(zhao)約(yue)定履行自己(ji)的(de)義(yi)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he)同。
依(yi)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lv)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