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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ze)
第三十八條
省(sheng)管企(qi)業(ye)中未設立(li)董事會的國(guo)有(you)獨資企(qi)業(ye),由經(jing)理辦(ban)公會議代行本指引(yin)(yin)中有(you)關董事會的職責,總(zong)經(jing)理對(dui)本指引(yin)(yin)的貫徹(che)執行負(fu)責。
第三十九條
本指引由省(sheng)國資委負責(ze)解釋。
第四十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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