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yi)章 贈與合(he)同
第一百(bai)八(ba)十五(wu)條 贈與(yu)合同是(shi)贈與(yu)人將自己的財產無(wu)償(chang)給予受(shou)(shou)贈人,受(shou)(shou)贈人表示接(jie)受(shou)(shou)贈與(yu)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zai)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yi)撤銷贈與。
具(ju)有(you)救災、扶貧(pin)等社會公益(yi)、道(dao)德義務性質(zhi)的贈(zeng)(zeng)與合同或者經過(guo)公證的贈(zeng)(zeng)與合同,不適用(yong)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fa)需要辦理登記(ji)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bai)八十(shi)八條 具有救災(zai)、扶貧等社會公益、道(dao)德(de)義務性質的贈(zeng)(zeng)與(yu)(yu)合同(tong)或者(zhe)經(jing)過(guo)公證(zheng)的贈(zeng)(zeng)與(yu)(yu)合同(tong),贈(zeng)(zeng)與(yu)(yu)人(ren)不交(jiao)(jiao)付贈(zeng)(zeng)與(yu)(yu)的財產(chan)的,受贈(zeng)(zeng)人(ren)可以要求交(jiao)(jiao)付。
第一百(bai)八十九條(tiao) 因(yin)贈與人故意(yi)或者(zhe)重大過失致(zhi)使贈與的財產毀損(sun)、滅(mie)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dan)損(sun)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贈(zeng)與可以(yi)附義務(wu)。
贈(zeng)與(yu)附(fu)義務的,受(shou)贈(zeng)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zeng)(zeng)(zeng)與(yu)的(de)財產有瑕疵的(de),贈(zeng)(zeng)(zeng)與(yu)人(ren)不(bu)承擔(dan)責任(ren)(ren)。附(fu)義(yi)務的(de)贈(zeng)(zeng)(zeng)與(yu),贈(zeng)(zeng)(zeng)與(yu)的(de)財產有瑕疵的(de),贈(zeng)(zeng)(zeng)與(yu)人(ren)在附(fu)義(yi)務的(de)限(xian)度內承擔(dan)與(yu)出(chu)賣人(ren)相同(tong)的(de)責任(ren)(ren)。
贈與人(ren)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ren)損失(shi)的,應當承擔損害(hai)賠(pei)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tiao) 受贈(zeng)人有下(xia)列情形之一的,贈(zeng)與(yu)人可以撤銷(xiao)贈(zeng)與(yu):
(一(yi))嚴重侵害贈(zeng)與人或者贈(zeng)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yu)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bu)履(lv)行(xing)贈(zeng)與合同約(yue)定(ding)的義(yi)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zi)知道(dao)或者應當知道(dao)撤銷原因之日(ri)起一年(nian)內行使(shi)。
第一百(bai)九十三條(tiao) 因受(shou)贈人的(de)(de)違法(fa)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wang)或者(zhe)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de)(de),贈與人的(de)(de)繼承人或者(zhe)法(fa)定代理人可以撤(che)銷贈與。
贈與(yu)人(ren)(ren)的繼(ji)承人(ren)(ren)或者(zhe)(zhe)法定(ding)代理人(ren)(ren)的撤銷(xiao)權,自知道或者(zhe)(zhe)應當知道撤銷(xiao)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nei)行使。
第一(yi)百九十四條(tiao)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yu)(yu)的,可以(yi)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yu)(yu)的財產(chan)。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kuang)顯著惡化,嚴重(zhong)影響(xiang)其生產經營或者(zhe)家庭生活的,可(ke)以(yi)不(bu)再(zai)履行贈與義(yi)務(w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