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ze)
第一章 一般(ban)規定(ding)
第一(yi)條 為了保(bao)護合同(tong)當事人(ren)的合法(fa)權益,維(wei)護社會經濟秩序,促(cu)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she),制定本法(fa)。
第二條 本法(fa)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fa)人、其(qi)他組織之間設(she)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hun)姻、收養、監(jian)護等有關(guan)身份(fen)關(guan)系的協議,適用其(qi)他(ta)法律(lv)的規(gui)定(ding)。
第三條 合(he)同當(dang)事人的(de)法律地(di)位平等,一(yi)方不(bu)得將(jiang)自(zi)己的(de)意志強加(jia)給另一(yi)方。
第四條 當事人依(yi)法(fa)享(xiang)有自愿訂立合同(tong)的權利,任(ren)何單位和個人不得(de)非法(fa)干預。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zun)循公平原則確定(ding)各(ge)方的權(quan)利(li)和(he)義務。
第六條 當(dang)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dang)遵循誠實信(xin)用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lv)、行政法規,尊重(zhong)社會(hui)公(gong)德,不得擾(rao)亂社會(hui)經濟秩序(xu),損害社會(hui)公(gong)共利益。
第(di)八(ba)條 依法成(cheng)立的合同,對當(dang)(dang)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dang)(dang)事人應當(dang)(dang)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chu)合同。
依(yi)法成(cheng)立的(de)合同,受法律保護(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