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國(guo)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五(wu)十八條(tiao) 國(guo)家建立健全國(guo)有資(zi)(zi)本(ben)經營預算(suan)制度(du),對取得的國(guo)有資(zi)(zi)本(ben)收入及其支(zhi)出實(shi)行(xing)預算(suan)管理。
第五十九條 國家取得的下列國有資本收(shou)(shou)入,以及下列收(shou)(shou)入的支出,應當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yu)算:
(一(yi))從國家出資企(qi)業分得的利潤;
(二)國有資產轉(zhuan)讓收入;
(三)從國(guo)家出資(zi)企業取得的清(qing)算收入;
(四)其他(ta)國有(you)資本(ben)收入。
第六十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an)年度單獨編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fu)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
國有資(zi)本經營預算(suan)支出按照當年(nian)預算(suan)收入規模安排(pai),不(bu)列(lie)赤字。
第六(liu)十一條 國(guo)務院和有(you)關地(di)方(fang)人(ren)民(min)政府財(cai)政部(bu)門負責(ze)國(guo)有(you)資(zi)本經營預算草案(an)的(de)編制工(gong)作,履行出(chu)資(zi)人(ren)職責(ze)的(de)機(ji)構(gou)向財(cai)政部(bu)門提出(chu)由其履行出(chu)資(zi)人(ren)職責(ze)的(de)國(guo)有(you)資(zi)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an)。
第六十二(er)條(tiao) 國有資本經營預(yu)算管理的具(ju)體(ti)辦法和實施(shi)步(bu)驟,由國務院規定,報(bao)全國人(ren)民代(dai)表大(da)會(hui)常務委(wei)員會(hui)備案(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