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則
第(di)二十六(liu)條 國(guo)有企(qi)業領導班子成(cheng)員(yuan)以外的(de)(de)對國(guo)有資產負(fu)有經營管理責任的(de)(de)其他人(ren)員(yuan)、國(guo)有企(qi)業所屬事(shi)業單位的(de)(de)領導人(ren)員(yuan)參照本規定執行(xing)。
國(guo)有(you)參股(gu)企業(含國(guo)有(you)參股(gu)金融企業)中對國(guo)有(you)資產負(fu)有(you)經(jing)營管理責任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xing)。
第二(er)十七條(tiao) 本規定所稱(cheng)履行國有(you)資(zi)產(chan)出(chu)資(zi)人(ren)職(zhi)責的機構,包(bao)括作為國有(you)資(zi)產(chan)出(chu)資(zi)人(ren)代表的各級國有(you)資(zi)產(chan)監督管理(li)機構、尚未實行政(zheng)資(zi)分(fen)開代行出(chu)資(zi)人(ren)職(zhi)責的政(zheng)府主管部(bu)門和(he)其他(ta)機構以(yi)及(ji)授(shou)權經營(ying)的母公(gong)司(si)。
本規定所稱特定關系人,是(shi)指與國有企業領(ling)導人員有近(jin)親屬以及(ji)其他共同利(li)益關系的人。
第二十八(ba)條 國(guo)務院國(guo)資委(wei),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ju)本規定制定實施辦(ban)法,并報中(zhong)央紀(ji)委(wei)、監察部備案。
中國銀監(jian)會(hui)、中國證監(jian)會(hui)、中國保監(jian)會(hui),中央管(guan)理的(de)國有獨資金融企業(ye)和國有控(kong)股金融企業(ye),可以結合金融行業(ye)的(de)實際,制(zhi)定(ding)本規(gui)定(ding)的(de)補充(chong)規(gui)定(ding),并報中央紀(ji)委、監(jian)察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委商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發布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現(xian)行的(de)其(qi)他有關規(gui)定,凡與本規(gui)定不一致的(de),依照本規(gui)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