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則
第二(er)十六(liu)條(tiao) 國(guo)有(you)企業領導班(ban)子成(cheng)員(yuan)以外的(de)對(dui)國(guo)有(you)資(zi)產負有(you)經營管理責任(ren)的(de)其他人(ren)員(yuan)、國(guo)有(you)企業所屬事業單(dan)位(wei)的(de)領導人(ren)員(yuan)參照(zhao)本(ben)規定執行。
國(guo)有參股(gu)企業(含國(guo)有參股(gu)金融企業)中對國(guo)有資產(chan)負有經(jing)營管理責任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i)定(ding)所稱履行(xing)國(guo)(guo)有資(zi)產(chan)出資(zi)人(ren)職責的機構(gou),包(bao)括作為國(guo)(guo)有資(zi)產(chan)出資(zi)人(ren)代(dai)表的各級國(guo)(guo)有資(zi)產(chan)監督管理機構(gou)、尚未實(shi)行(xing)政(zheng)資(zi)分開代(dai)行(xing)出資(zi)人(ren)職責的政(zheng)府主管部門(men)和其他(ta)機構(gou)以及授權經營的母公司。
本規(gui)定(ding)所(suo)稱特定(ding)關系人,是指與國有(you)企(qi)業領導人員有(you)近親屬以及(ji)其他(ta)共同利(li)益關系的人。
第二十八條 國務(wu)院國資委,各(ge)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ban)法,并(bing)報中央(yang)紀委、監察部備案。
中(zhong)(zhong)國(guo)銀(yin)監(jian)會、中(zhong)(zhong)國(guo)證監(jian)會、中(zhong)(zhong)國(guo)保監(jian)會,中(zhong)(zhong)央(yang)(yang)管理的國(guo)有獨資(zi)金融企業和(he)國(guo)有控股(gu)金融企業,可以(yi)結合金融行業的實際,制(zhi)定(ding)本規定(ding)的補充規定(ding),并報(bao)中(zhong)(zhong)央(yang)(yang)紀委(wei)、監(jian)察(cha)部(bu)備案(an)。
第(di)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委(wei)商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解釋(shi)。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發布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現(xian)行的其他(ta)有(you)關規(gui)定,凡與本(ben)規(gui)定不一致的,依照本(ben)規(gui)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