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違反(fan)規定行為的(de)處理
第(di)二(er)十二(er)條 國有企業領(ling)導人員違(wei)反本規定第(di)二(er)章(zhang)所列行(xing)為規范(fan)的,視(shi)情節輕(qing)重,由有關(guan)機構按(an)照管理(li)權限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調(diao)離(li)崗位(wei)、降職、免職處理(li)。
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除適用前款規(gui)(gui)定外,視情節(jie)輕重,依照國(guo)家有關法律法規(gui)(gui)給予相應的處分。
對于其(qi)中(zhong)的共產黨(dang)員,視情節輕重,依照(zhao)《中(zhong)國共產黨(dang)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dang)紀處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si)法機關處理。
第二(er)十三條 國有企業(ye)領導人員受到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jiang)職、免職處(chu)理(li)的(de),應當減發或者全部(bu)扣發當年的(de)績效薪(xin)金、獎金。
第二十四條 國有(you)(you)企業領導人(ren)員(yuan)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jing)濟(ji)(ji)利益(yi),應(ying)當責令清退;給國有(you)(you)企業造成經(jing)濟(ji)(ji)損失的,應(ying)當依據國家或者企業的有(you)(you)關規定承(cheng)擔經(jing)濟(ji)(ji)賠償責任(ren)。
第二十五(wu)條 國有企業領導(dao)人員違反本規定受到降職(zhi)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ren)與其(qi)原(yuan)任(ren)職(zhi)務(wu)相當或者(zhe)高于其(qi)原(yuan)任(ren)職(zhi)務(wu)的職(zhi)務(wu)。
受到免職處理的,兩(liang)年內(nei)不(bu)得擔任國有(you)企業的領導(dao)職務;因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you)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五年內(nei)不(bu)得擔任國有(you)企業的領導(dao)職務。
構成犯罪(zui)被判處(chu)刑罰的,終身不得擔(dan)任國有(you)企業(ye)的領導(dao)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