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di)七章 公(gong)司債券
第一百五十四條 本法所稱公司(si)債券,是指公司(si)依照法定程序(xu)發行、約定在(zai)一(yi)定期限還本付息(xi)的有價證券。
公司發行(xing)公司債券(quan)應當符(fu)合《中華人(ren)民共(gong)和國證券(quan)法》規定(ding)的(de)發行(xing)條件。
第一百五十五條(tiao) 發行公(gong)司債券的申請(qing)經(jing)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后,應當公(gong)告公(gong)司債券募集辦法(fa)。
公司債券(quan)募集(ji)辦(ban)法中應當載(zai)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
(三)債券總額和(he)債券的票面金(jin)額;
(四)債券(quan)利率(lv)的確定方(fang)式;
(五)還本(ben)付息的期限(xian)和方式;
(六(liu))債券擔保情況;
(七)債券的發行(xing)(xing)價格、發行(xing)(xing)的起止(zhi)日期;
(八)公司凈資(zi)產額;
(九)已發(fa)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e);
(十)公司(si)債(zhai)券的承銷機構。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gong)司以實(shi)物券方式發行公(gong)司債券的(de),必須在債券上載(zai)明公(gong)司名(ming)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huan)期限等(deng)事項(xiang),并(bing)由法定代表人簽名(ming),公(gong)司蓋(gai)章。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司債(zhai)券,可(ke)以(yi)為記名債(zhai)券,也(ye)可(ke)以(yi)為無記名債(zhai)券。
第一百(bai)五十八條 公(gong)(gong)(gong)司(si)(si)發行公(gong)(gong)(gong)司(si)(si)債券(quan)應當置備公(gong)(gong)(gong)司(si)(si)債券(quan)存(cun)根簿(bu)。
發行記名公司債券(quan)的,應當(dang)在公司債券(quan)存根簿上(shang)載明(ming)下列事項:
(一)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cheng)及住(zhu)所;
(二)債(zhai)券持有(you)人取得債(zhai)券的日期(qi)及(ji)債(zhai)券的編號;
(三)債券總(zong)額,債券的(de)票面(mian)金(jin)額、利率、還本(ben)付息的(de)期限(xian)和方(fang)式;
(四)債券的發行日期。
發行無記名公司債券(quan)的,應(ying)當(dang)在(zai)公司債券(quan)存根簿上載明(ming)債券(quan)總額(e)、利率、償還期限(xian)和方式、發行日期及債券(quan)的編號。
第一百五十九條 記(ji)名公司債券的登記(ji)結算機構應當建立債券登記(ji)、存管、付(fu)息、兌付(fu)等相關制度。
第(di)一百六(liu)十條 公司債券可以轉(zhuan)讓,轉(zhuan)讓價格由(you)轉(zhuan)讓人(ren)與(yu)受讓人(ren)約定(ding)。
公司債券在(zai)證券交易(yi)(yi)所上市(shi)交易(yi)(yi)的,按照證券交易(yi)(yi)所的交易(yi)(yi)規則轉讓(rang)。
第一(yi)百六十一(yi)條(tiao) 記名(ming)公(gong)(gong)司債券(quan),由債券(quan)持有人(ren)以背(bei)書方式或(huo)者(zhe)法(fa)律、行(xing)政法(fa)規(gui)規(gui)定的(de)(de)其(qi)他(ta)方式轉讓(rang);轉讓(rang)后由公(gong)(gong)司將受讓(rang)人(ren)的(de)(de)姓名(ming)或(huo)者(zhe)名(ming)稱及住所記載于公(gong)(gong)司債券(quan)存根簿(bu)。
無記名(ming)公司債(zhai)券的轉讓(rang),由(you)債(zhai)券持(chi)有(you)人將(jiang)該(gai)債(zhai)券交付(fu)給受讓(rang)人后即發(fa)生轉讓(rang)的效力。
第一(yi)百六十二條 上(shang)市公(gong)(gong)司經股(gu)東大會決議可(ke)(ke)以發(fa)行(xing)可(ke)(ke)轉換為股(gu)票的公(gong)(gong)司債券(quan),并在公(gong)(gong)司債券(quan)募集辦法中規(gui)定具體(ti)的轉換辦法。上(shang)市公(gong)(gong)司發(fa)行(xing)可(ke)(ke)轉換為股(gu)票的公(gong)(gong)司債券(quan),應(ying)當報(bao)國(guo)務院證(zheng)券(quan)監督管理(li)機構核(he)準(zhun)。
發行可轉(zhuan)換(huan)(huan)為股票的公(gong)(gong)司債(zhai)券(quan),應當(dang)在(zai)債(zhai)券(quan)上(shang)標明可轉(zhuan)換(huan)(huan)公(gong)(gong)司債(zhai)券(quan)字(zi)樣,并在(zai)公(gong)(gong)司債(zhai)券(quan)存根簿上(shang)載明可轉(zhuan)換(huan)(huan)公(gong)(gong)司債(zhai)券(quan)的數(shu)額(e)。
第一百六十三條 發行(xing)可轉換(huan)為(wei)股票(piao)(piao)的公(gong)司(si)債券(quan)的,公(gong)司(si)應(ying)當按照(zhao)其(qi)轉換(huan)辦(ban)法向債券(quan)持有人換(huan)發股票(piao)(piao),但債券(quan)持有人對轉換(huan)股票(piao)(piao)或者不(bu)轉換(huan)股票(piao)(piao)有選擇權(qu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