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外國(guo)公司(si)的分(fen)支(zhi)機構
第一百九十(shi)二條 本法所稱外(wai)(wai)(wai)國公(gong)司(si)是(shi)指(zhi)依照外(wai)(wai)(wai)國法律在(zai)中國境(jing)外(wai)(wai)(wai)設(she)立的公(gong)司(si)。
第一百(bai)九十三條 外國(guo)公(gong)(gong)司在中(zhong)國(guo)境內設立分(fen)支(zhi)機(ji)(ji)構,必須向中(zhong)國(guo)主管(guan)機(ji)(ji)關提出申請,并提交(jiao)其公(gong)(gong)司章程、所屬國(guo)的公(gong)(gong)司登(deng)記證(zheng)書等有關文件,經批準后,向公(gong)(gong)司登(deng)記機(ji)(ji)關依法(fa)辦理登(deng)記,領(ling)取營業執(zhi)照。
外國公(gong)司分支(zhi)機構的審批辦法(fa)由國務院另(ling)行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外國(guo)公司在(zai)中國(guo)境內(nei)設立分(fen)支機(ji)構(gou)(gou),必須(xu)在(zai)中國(guo)境內(nei)指定負(fu)責該分(fen)支機(ji)構(gou)(gou)的代(dai)表人或者代(dai)理(li)人,并向該分(fen)支機(ji)構(gou)(gou)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xiang)適應的資金。
對外國(guo)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ying)資金需(xu)要規(gui)定最低限額的,由國(guo)務院(yuan)另(ling)行規(gui)定。
第一百(bai)九十五條 外(wai)國(guo)公司的(de)分支(zhi)機(ji)構應當(dang)在其名稱中標明該外(wai)國(guo)公司的(de)國(guo)籍及責任形式。
外(wai)(wai)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dang)在本機構中置(zhi)備該外(wai)(wai)國公司章程(cheng)。
第一百九十六條 外(wai)國公司在中(zhong)國境內設立(li)的分(fen)支機(ji)構不具有中(zhong)國法人資(zi)格(ge)。
外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在中(zhong)國境內進(jin)行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bai)九十七條 經批準設立的外國(guo)公司分支機構(gou),在中(zhong)國(guo)境內從事(shi)業務活動,必須遵守中(zhong)國(guo)的法(fa)律,不得(de)損害中(zhong)國(guo)的社(she)會公共利(li)益(yi),其合法(fa)權益(yi)受中(zhong)國(guo)法(fa)律保護(hu)。
第一百九十八條 外國公(gong)司(si)撤銷(xiao)其在中(zhong)國境內的分(fen)支機構時,必須(xu)依法(fa)清(qing)償(chang)債務,依照(zhao)本法(fa)有關公(gong)司(si)清(qing)算(suan)程序(xu)的規定進行清(qing)算(suan)。未(wei)清(qing)償(chang)債務之前,不得將其分(fen)支機構的財產移至中(zhong)國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