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di)十(shi)一章 外(wai)國公司(si)的(de)分支機構
第一(yi)百九(jiu)十二條 本法所稱外國(guo)公(gong)司(si)是指依(yi)照外國(guo)法律在中(zhong)國(guo)境(jing)外設立的公(gong)司(si)。
第一百九十三條 外國公(gong)司在(zai)中國境內設立分(fen)支(zhi)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guan)機關(guan)(guan)提(ti)出申請,并(bing)提(ti)交其(qi)公(gong)司章(zhang)程、所屬國的(de)公(gong)司登(deng)記(ji)證書(shu)等有關(guan)(guan)文件,經批準后,向公(gong)司登(deng)記(ji)機關(guan)(guan)依法辦理登(deng)記(ji),領取營業執照。
外國公司分(fen)支機構的審批(pi)辦法由(you)國務(wu)院(yuan)另行規定。
第(di)一百九(jiu)十四條 外國(guo)公司在(zai)中(zhong)國(guo)境(jing)(jing)內設(she)立分(fen)支機構,必須在(zai)中(zhong)國(guo)境(jing)(jing)內指定(ding)負責該分(fen)支機構的(de)代表人或(huo)者代理人,并向該分(fen)支機構撥付與其所從事的(de)經營活動相(xiang)適應(ying)的(de)資(zi)金(jin)。
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經(jing)營資金需要規定最低限額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一(yi)百九十五(wu)條 外國(guo)(guo)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其名稱(cheng)中(zhong)標(biao)明(ming)該外國(guo)(guo)公司的國(guo)(guo)籍及責任(ren)形式。
外(wai)國(guo)公司的(de)分支機構(gou)應(ying)當在本(ben)機構(gou)中置備該(gai)外(wai)國(guo)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shi)六條 外(wai)國公司在中國境(jing)內設(she)立的分支(zhi)機構不(bu)具(ju)有中國法人(ren)資格。
外(wai)國(guo)公(gong)司(si)對其(qi)分支機構在中國(guo)境內進行經營(ying)活動承擔民事(shi)責任(ren)。
第一百(bai)九十七條 經(jing)批準設(she)立的外(wai)國(guo)(guo)公(gong)司分支機構(gou),在中(zhong)國(guo)(guo)境內從事業務活動(dong),必須(xu)遵守(shou)中(zhong)國(guo)(guo)的法(fa)(fa)律(lv),不得損害中(zhong)國(guo)(guo)的社會(hui)公(gong)共利(li)益,其合法(fa)(fa)權益受(shou)中(zhong)國(guo)(guo)法(fa)(fa)律(lv)保(bao)護。
第(di)一百九十八條(tiao) 外國(guo)公司撤銷(xiao)其在(zai)中國(guo)境內(nei)的分(fen)支機構(gou)時,必(bi)須依(yi)法清償債務(wu),依(yi)照(zhao)本法有關公司清算程序的規(gui)定進行清算。未清償債務(wu)之前,不(bu)得將其分(fen)支機構(gou)的財產移至中國(guo)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