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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修正)
2013年11月25日     (點擊: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jia)強商(shang)標管理,保護商(shang)標專用(yong)權(quan),促使生產、經營者(zhe)保證(zheng)商(shang)品和服務(wu)質量(liang),維護商(shang)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zhe)和生產、經營者(zhe)的(de)(de)利益(yi),促進社會(hui)主義(yi)市場經濟的(de)(de)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shang)行政管理部門(men)商(shang)標局主管全國商(shang)標注冊(ce)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shang)行政管理(li)部門設立商(shang)標(biao)評(ping)審委員會,負(fu)責處(chu)理(li)商(shang)標(biao)爭議事宜(yi)。

  第(di)三(san)條(tiao) 經(jing)商(shang)標(biao)(biao)(biao)(biao)局(ju)核準注冊(ce)的商(shang)標(biao)(biao)(biao)(biao)為注冊(ce)商(shang)標(biao)(biao)(biao)(biao),包括商(shang)品商(shang)標(biao)(biao)(biao)(biao)、服務商(shang)標(biao)(biao)(biao)(biao)和集(ji)體商(shang)標(biao)(biao)(biao)(biao)、證明商(shang)標(biao)(biao)(biao)(biao);商(shang)標(biao)(biao)(biao)(biao)注冊(ce)人享(xiang)有商(shang)標(biao)(biao)(biao)(biao)專(zhuan)用權(quan),受法律保護。

  本(ben)法(fa)所稱集體商(shang)(shang)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zhe)其他組織名義注(zhu)冊(ce),供(gong)該組織成員在商(shang)(shang)事活動(dong)中(zhong)使(shi)用,以表明使(shi)用者(zhe)在該組織中(zhong)的(de)成員資格的(de)標志。

  本法所稱證(zheng)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pin)或(huo)者服(fu)務具有監督能力的(de)組織(zhi)所控制,而由該組織(zhi)以(yi)外(wai)的(de)單位或(huo)者個(ge)人(ren)使用(yong)(yong)于(yu)其(qi)商品(pin)或(huo)者服(fu)務,用(yong)(yong)以(yi)證(zheng)明該商品(pin)或(huo)者服(fu)務的(de)原(yuan)產地、原(yuan)料、制造方法、質量或(huo)者其(qi)他特定品(pin)質的(de)標志(zhi)。

  集體(ti)商(shang)標、證明(ming)商(shang)標注冊和(he)管(guan)理的特(te)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shang)行政管(guan)理部門(men)規(gui)定。

  第四(si)條 自然(ran)人(ren)、法人(ren)或(huo)者其他組織(zhi)在生(sheng)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shang)品或(huo)者服務需要取得商(shang)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shang)標局申請商(shang)標注冊(ce)。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yong)于服務商標。

  第五(wu)條 兩個(ge)以上(shang)的(de)自然人(ren)、法人(ren)或(huo)者(zhe)其他(ta)組織(zhi)可以共(gong)同向商(shang)標(biao)局(ju)申請注(zhu)冊同一商(shang)標(biao),共(gong)同享有和行使(shi)該(gai)商(shang)標(biao)專用權。

  第六條(tiao)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bi)須使用注(zhu)冊商標(biao)的(de)(de)商品,必(bi)須申請商標(biao)注(zhu)冊,未經(jing)核(he)準注(zhu)冊的(de)(de),不得(de)在(zai)市(shi)場銷售。

  第七條 申請注(zhu)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shi)信用原則(ze)。

  商標(biao)使(shi)用人(ren)應當(dang)對其(qi)使(shi)用商標(biao)的商品質量負責(ze)。各級工商行政管理(li)部(bu)門應當(dang)通過商標(biao)管理(li),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di)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ren)、法人(ren)或者(zhe)其(qi)他(ta)組織(zhi)的商(shang)品(pin)與(yu)他(ta)人(ren)的商(shang)品(pin)區別開的標(biao)志,包括文(wen)字、圖形(xing)、字母、數(shu)字、三維標(biao)志、顏(yan)色組合和聲(sheng)音等(deng),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shang)標(biao)申請注冊。

  第(di)九條 申請注冊的(de)商(shang)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de)合(he)法權(quan)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十條 下(xia)列標(biao)志不(bu)得作(zuo)為商標(biao)使用: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xian)級以上行政區(qu)劃的(de)(de)地名(ming)(ming)或者公眾(zhong)知曉的(de)(de)外國地名(ming)(ming),不得作為(wei)商標(biao)(biao)。但是,地名(ming)(ming)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wei)集體商標(biao)(biao)、證明(ming)商標(biao)(biao)組成部分的(de)(de)除外;已(yi)經(jing)注冊的(de)(de)使用(yong)地名(ming)(ming)的(de)(de)商標(biao)(biao)繼續有效。

  第十一(yi)條 下列標志(zhi)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de)顯著特(te)征,并(bing)便于識別(bie)的,可以(yi)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二條 以(yi)三維標志申請注冊(ce)商(shang)(shang)標的,僅由商(shang)(shang)品(pin)(pin)自身的性質產(chan)生(sheng)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shang)(shang)品(pin)(pin)形狀或者使商(shang)(shang)品(pin)(pin)具(ju)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ce)。

  第十(shi)三條(tiao) 為相關公眾所熟(shu)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dao)侵(qin)害時(shi),可以依照(zhao)本法規定請求馳(chi)名商標保(bao)護(hu)。

  就(jiu)相同或(huo)者(zhe)類(lei)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zhi)、摹仿或(huo)者(zhe)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chi)名(ming)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bu)予注冊并禁止(zhi)使用(yong)。

  就不(bu)(bu)相同或(huo)者不(bu)(bu)相類(lei)似商品申(shen)請注冊(ce)(ce)的商標是復(fu)制、摹仿或(huo)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ce)(ce)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zhi)使該馳名商標注冊(ce)(ce)人的利(li)益可(ke)能受到損害的,不(bu)(bu)予注冊(ce)(ce)并禁止使用(yong)。

  第十四條(tiao) 馳(chi)名商(shang)(shang)標應當(dang)根據當(dang)事人(ren)的(de)請求(qiu),作為處理(li)涉(she)及商(shang)(shang)標案件需(xu)要(yao)認(ren)(ren)定(ding)的(de)事實進行認(ren)(ren)定(ding)。認(ren)(ren)定(ding)馳(chi)名商(shang)(shang)標應當(dang)考(kao)慮下列因素:

  ()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shang)標注冊審(shen)查(cha)(cha)、工商(shang)行政管理部門查(cha)(cha)處商(shang)標違法案(an)件過程中,當事(shi)人依照本法第十三(san)條規定(ding)主張權利的,商(shang)標局根據審(shen)查(cha)(cha)、處理案(an)件的需要,可以對商(shang)標馳名情況(kuang)作(zuo)出認定(ding)。

  在(zai)商標爭議(yi)處(chu)(chu)理過程中,當(dang)事人(ren)依(yi)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zhang)權(quan)利(li)的,商標評審委員(yuan)會(hui)根(gen)據處(chu)(chu)理案件的需要,可(ke)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zuo)出認定。

  在商標(biao)民(min)事(shi)、行政案(an)(an)件審理過(guo)程中,當事(shi)人依(yi)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ding)主張權(quan)利的,最高人民(min)法院(yuan)指定(ding)的人民(min)法院(yuan)根據審理案(an)(an)件的需要,可(ke)以對商標(biao)馳名情(qing)況作出(chu)認(ren)定(ding)。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十(shi)五條 未(wei)經授權,代(dai)(dai)理人或(huo)者代(dai)(dai)表(biao)人以(yi)自己的名義將(jiang)被代(dai)(dai)理人或(huo)者被代(dai)(dai)表(biao)人的商標進(jin)行注(zhu)冊(ce)(ce),被代(dai)(dai)理人或(huo)者被代(dai)(dai)表(biao)人提出異(yi)議的,不予(yu)注(zhu)冊(ce)(ce)并禁止使用。

  就同(tong)一(yi)種商(shang)(shang)品(pin)或者類似商(shang)(shang)品(pin)申請注(zhu)(zhu)冊(ce)的商(shang)(shang)標(biao)(biao)與他人在(zai)先(xian)使用的未注(zhu)(zhu)冊(ce)商(shang)(shang)標(biao)(biao)相同(tong)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ju)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tong)、業務(wu)往來關(guan)(guan)系或者其(qi)他關(guan)(guan)系而明知該他人商(shang)(shang)標(biao)(biao)存在(zai),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zhu)(zhu)冊(ce)。

  第(di)十六條 商標(biao)(biao)中(zhong)有商品(pin)的地理標(biao)(biao)志,而該(gai)(gai)商品(pin)并非來源于(yu)該(gai)(gai)標(biao)(biao)志所標(biao)(biao)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zhu)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yi)經善意取得注(zhu)冊的繼續有效(xiao)。

  前款所稱(cheng)地理標(biao)志,是指標(biao)示某(mou)商品(pin)來(lai)源于某(mou)地區,該(gai)商品(pin)的特(te)定(ding)質量、信(xin)譽(yu)或(huo)(huo)者其他特(te)征,主要由該(gai)地區的自然因素(su)或(huo)(huo)者人(ren)文因素(su)所決定(ding)的標(biao)志。

  第十(shi)七條 外國(guo)(guo)人(ren)或者外國(guo)(guo)企業在中國(guo)(guo)申請(qing)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shu)國(guo)(guo)和(he)(he)中華(hua)人(ren)民共和(he)(he)國(guo)(guo)簽(qian)訂的協議(yi)或者共同(tong)參加的國(guo)(guo)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yuan)則(ze)辦理。

  第十八條 申請商(shang)(shang)標(biao)注冊(ce)或者辦理(li)(li)其他(ta)商(shang)(shang)標(biao)事宜(yi),可以自行辦理(li)(li),也可以委(wei)托依法設立的商(shang)(shang)標(biao)代理(li)(li)機構辦理(li)(li)。

  外國人或者(zhe)外國企業在中(zhong)國申請商標注冊(ce)和(he)辦理其(qi)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li)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第(di)十九條 商(shang)(shang)標代理機(ji)構應當遵循(xun)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fa)(fa)律、行政法(fa)(fa)規,按照被(bei)代理人(ren)的(de)(de)委托(tuo)辦理商(shang)(shang)標注冊申請或(huo)者其他商(shang)(shang)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de)(de)被(bei)代理人(ren)的(de)(de)商(shang)(shang)業秘密,負有保密義(yi)務。

  委托人(ren)(ren)申請(qing)注(zhu)冊(ce)的商標(biao)可能存在本法(fa)規定不得注(zhu)冊(ce)情形的,商標(biao)代(dai)理機構應當明確(que)告知委托人(ren)(ren)。

  商標代(dai)理機構(gou)知道或者應(ying)當知道委托人(ren)申請(qing)注冊的(de)商標屬(shu)于本(ben)法第十(shi)五條和第三十(shi)二條規定情形的(de),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shang)標代理(li)機構除對其代理(li)服(fu)務(wu)申請(qing)商(shang)標注冊(ce)外(wai),不得申請(qing)注冊(ce)其他(ta)商(shang)標。

  第二十條 商標代理行(xing)(xing)業組(zu)織(zhi)應當按照章程(cheng)規(gui)定,嚴格執(zhi)行(xing)(xing)吸納會員的(de)條件(jian),對違反行(xing)(xing)業自律規(gui)范的(de)會員實行(xing)(xing)懲戒。商標代理行(xing)(xing)業組(zu)織(zhi)對其吸納的(de)會員和對會員的(de)懲戒情(qing)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商標國際注(zhu)冊(ce)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huo)者參加(jia)的有關國際條約確立(li)的制(zhi)度(du),具體辦法由(you)國務(wu)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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