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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修正)
2013年(nian)11月25日(ri)     (點擊: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le)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shi)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者(zhe)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fei)者(zhe)和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者(zhe)的利益(yi),促進社會主義市場(chang)經(jing)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shang)行政管理部(bu)門(men)商(shang)標(biao)局(ju)主管全國商(shang)標(biao)注冊和管理的工作(zuo)。

  國務(wu)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men)設立(li)商標評審委(wei)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三條 經(jing)商(shang)標(biao)局核準注冊(ce)的商(shang)標(biao)為注冊(ce)商(shang)標(biao),包括商(shang)品商(shang)標(biao)、服務商(shang)標(biao)和(he)集體商(shang)標(biao)、證明商(shang)標(biao);商(shang)標(biao)注冊(ce)人享有商(shang)標(biao)專用(yong)權,受(shou)法(fa)律保護(hu)。

  本法(fa)所稱集體(ti)商標,是指以(yi)團體(ti)、協會或者其他組(zu)織(zhi)名義注冊(ce),供該組(zu)織(zhi)成(cheng)員在(zai)商事活動中使用,以(yi)表明使用者在(zai)該組(zu)織(zhi)中的成(cheng)員資(zi)格的標志(zhi)。

  本法(fa)所稱證(zheng)明商(shang)(shang)標(biao),是指由對某種商(shang)(shang)品(pin)(pin)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neng)力的(de)組織(zhi)所控制,而由該組織(zhi)以外的(de)單位或者個(ge)人使用于其(qi)商(shang)(shang)品(pin)(pin)或者服務,用以證(zheng)明該商(shang)(shang)品(pin)(pin)或者服務的(de)原(yuan)(yuan)產地、原(yuan)(yuan)料、制造方(fang)法(fa)、質(zhi)量(liang)或者其(qi)他特定品(pin)(pin)質(zhi)的(de)標(biao)志(zhi)。

  集體商標(biao)、證(zheng)明商標(biao)注(zhu)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guo)務院工(gong)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di)四條 自(zi)然人、法人或者其(qi)他組織在(zai)生產經營活(huo)動(dong)中,對其(qi)商品(pin)或者服務(wu)需要(yao)取得商標(biao)專(zhuan)用權(quan)的,應(ying)當向商標(biao)局申請(qing)商標(biao)注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biao)(biao)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biao)(biao)。

  第(di)五(wu)條 兩(liang)個以上的自(zi)然(ran)人(ren)、法人(ren)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shen)請(qing)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xing)使該商標專用(yong)權。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bi)(bi)須使用注冊(ce)(ce)商標的商品(pin),必(bi)(bi)須申請(qing)商標注冊(ce)(ce),未(wei)經核準注冊(ce)(ce)的,不得在市場(chang)銷售(shou)。

  第七條 申請注冊和使用(yong)商標,應當遵循誠實(shi)信用(yong)原則。

  商(shang)標使用人應(ying)當對(dui)其(qi)使用商(shang)標的商(shang)品質量負(fu)責。各級工商(shang)行政管(guan)理部(bu)門應(ying)當通過商(shang)標管(guan)理,制止(zhi)欺騙消費者(zhe)的行為。

  第(di)八條(tiao) 任何能夠(gou)將自然人(ren)(ren)、法人(ren)(ren)或者(zhe)其他(ta)組織的(de)商品(pin)與他(ta)人(ren)(ren)的(de)商品(pin)區別開的(de)標志,包括(kuo)文字(zi)、圖形(xing)、字(zi)母、數字(zi)、三維標志、顏(yan)色組合(he)和聲(sheng)音等,以及(ji)上述(shu)要素的(de)組合(he),均可(ke)以作為商標申請(qing)注(zhu)冊。

  第九條 申請(qing)注冊的(de)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zheng),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zai)先取(qu)得的(de)合(he)法權(quan)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十條 下列(lie)標志不得(de)作為(wei)商標使用: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xian)級以上行政區(qu)劃的(de)地名(ming)或者(zhe)(zhe)公眾知曉的(de)外(wai)國地名(ming),不得作為(wei)商標(biao)(biao)。但是,地名(ming)具(ju)有其(qi)他含義或者(zhe)(zhe)作為(wei)集(ji)體商標(biao)(biao)、證明商標(biao)(biao)組成部(bu)分(fen)的(de)除外(wai);已(yi)經(jing)注冊的(de)使用地名(ming)的(de)商標(biao)(biao)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biao)志不得作為商標(biao)注冊:

  ()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biao)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biao)注冊。

  第十(shi)二條(tiao) 以三維標(biao)志申請注(zhu)冊(ce)商(shang)(shang)(shang)標(biao)的(de),僅由商(shang)(shang)(shang)品(pin)自(zi)身(shen)的(de)性質(zhi)產生的(de)形(xing)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er)需有(you)的(de)商(shang)(shang)(shang)品(pin)形(xing)狀或者使商(shang)(shang)(shang)品(pin)具有(you)實質(zhi)性價值的(de)形(xing)狀,不得注(zhu)冊(ce)。

  第(di)十三條(tiao) 為相關公眾所熟(shu)知的商(shang)標,持(chi)有人認為其(qi)權利受到侵(qin)害時(shi),可以(yi)依(yi)照本(ben)法規定請求馳名商(shang)標保護(hu)。

  就(jiu)相同或者類似商(shang)品申請(qing)注(zhu)冊的(de)商(shang)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ren)未在中國注(zhu)冊的(de)馳名(ming)商(shang)標,容易導(dao)致混淆的(de),不予注(zhu)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bu)相(xiang)同或者(zhe)不(bu)相(xiang)類(lei)似商品申請(qing)注冊(ce)的(de)商標是(shi)復制(zhi)、摹仿或者(zhe)翻譯他人已經(jing)在中(zhong)國注冊(ce)的(de)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zhi)使該馳名商標注冊(ce)人的(de)利益可能(neng)受到損害的(de),不(bu)予注冊(ce)并(bing)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 馳名(ming)商(shang)標應(ying)當(dang)根據當(dang)事(shi)人(ren)的請求,作為處理涉(she)及商(shang)標案件需要認(ren)定(ding)的事(shi)實進行認(ren)定(ding)。認(ren)定(ding)馳名(ming)商(shang)標應(ying)當(dang)考慮下列因素:

  ()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shang)(shang)標注冊審查、工商(shang)(shang)行(xing)政管理部門查處商(shang)(shang)標違法案件過程(cheng)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tiao)規定主張權利(li)的,商(shang)(shang)標局(ju)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shang)(shang)標馳名情況作出(chu)認定。

  在商標爭(zheng)議處理(li)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shi)三條規定主(zhu)張權利的(de)(de),商標評(ping)審委員會(hui)根據處理(li)案件的(de)(de)需(xu)要,可(ke)以對商標馳(chi)名情況作(zuo)出認定。

  在商標民(min)事(shi)、行政案件(jian)審理(li)過程中,當事(shi)人(ren)依(yi)照本法(fa)第十三條規定主(zhu)張權利的,最(zui)高人(ren)民(min)法(fa)院(yuan)指定的人(ren)民(min)法(fa)院(yuan)根(gen)據審理(li)案件(jian)的需要,可(ke)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chu)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十五條 未經授(shou)權(quan),代(dai)(dai)(dai)(dai)理人(ren)(ren)或(huo)者(zhe)(zhe)代(dai)(dai)(dai)(dai)表(biao)人(ren)(ren)以自己的(de)名義(yi)將被代(dai)(dai)(dai)(dai)理人(ren)(ren)或(huo)者(zhe)(zhe)被代(dai)(dai)(dai)(dai)表(biao)人(ren)(ren)的(de)商標進行注冊,被代(dai)(dai)(dai)(dai)理人(ren)(ren)或(huo)者(zhe)(zhe)被代(dai)(dai)(dai)(dai)表(biao)人(ren)(ren)提出異議的(de),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shang)品或者類似商(shang)品申請注冊(ce)的商(shang)標(biao)與他人(ren)在(zai)(zai)先使用的未注冊(ce)商(shang)標(biao)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ren)與該他人(ren)具有前款規定以外(wai)的合同、業(ye)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ming)知該他人(ren)商(shang)標(biao)存在(zai)(zai),該他人(ren)提出異議的,不予(yu)注冊(ce)。

  第十六條 商(shang)標中有(you)商(shang)品的地(di)理標志,而該商(shang)品并(bing)非來(lai)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di)區,誤(wu)導公眾的,不(bu)予注冊并(bing)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you)效。

  前款(kuan)所稱地理標(biao)志(zhi),是指(zhi)標(biao)示某商品(pin)(pin)來源(yuan)于(yu)某地區,該(gai)商品(pin)(pin)的(de)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ta)特征(zheng),主要(yao)由(you)該(gai)地區的(de)自然因素(su)或者人文因素(su)所決定的(de)標(biao)志(zhi)。

  第十七條 外國(guo)人(ren)或(huo)者(zhe)外國(guo)企業在中國(guo)申請商(shang)標注冊(ce)的,應當按(an)其所屬(shu)國(guo)和(he)中華(hua)人(ren)民共(gong)和(he)國(guo)簽訂的協議或(huo)者(zhe)共(gong)同參加的國(guo)際條約辦理,或(huo)者(zhe)按(an)對等原則辦理。

  第(di)十八條 申請商標注(zhu)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ke)以(yi)自行辦理,也可(ke)以(yi)委托(tuo)依法設立(li)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外(wai)國人或者外(wai)國企(qi)業在中國申(shen)請商標(biao)注冊(ce)和辦理其他商標(biao)事宜的(de),應當(dang)委托依法設立的(de)商標(biao)代理機構辦理。

  第(di)十九條 商標代(dai)(dai)理(li)(li)(li)機構應當遵(zun)循(xun)誠實(shi)信用原則,遵(zun)守(shou)法(fa)律(lv)、行政法(fa)規(gui),按照被代(dai)(dai)理(li)(li)(li)人的委(wei)托辦理(li)(li)(li)商標注冊申請或者(zhe)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dai)(dai)理(li)(li)(li)過(guo)程中知悉的被代(dai)(dai)理(li)(li)(li)人的商業秘密(mi),負有保密(mi)義務。

  委(wei)托(tuo)人申請注(zhu)冊的商標(biao)可(ke)能存在本法(fa)規(gui)定不得注(zhu)冊情形的,商標(biao)代理機構(gou)應當明確告知委(wei)托(tuo)人。

  商標(biao)代理機(ji)構知道(dao)或者(zhe)應當知道(dao)委托(tuo)人申請注冊的商標(biao)屬于本法第(di)十(shi)五條(tiao)和第(di)三十(shi)二條(tiao)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tuo)。

  商標(biao)代理(li)機構除對其(qi)代理(li)服務(wu)申請商標(biao)注(zhu)冊外,不得申請注(zhu)冊其(qi)他(ta)商標(biao)。

  第二(er)十條 商標代理(li)行(xing)業(ye)(ye)組(zu)織(zhi)應當按(an)照章(zhang)程規(gui)定,嚴格執行(xing)吸納會(hui)員的(de)條件(jian),對(dui)違反行(xing)業(ye)(ye)自律規(gui)范的(de)會(hui)員實行(xing)懲戒。商標代理(li)行(xing)業(ye)(ye)組(zu)織(zhi)對(dui)其(qi)吸納的(de)會(hui)員和對(dui)會(hui)員的(de)懲戒情況,應當及(ji)時向社(she)會(hui)公(gong)布。

  第二十一條 商標國際注冊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huo)者(zhe)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確立的制(zhi)度(du),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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